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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大马》标志

撑《当今大马》,促废除证据法令114A条文

这篇文章是在4 年前刊登

隆雪华堂针对联邦法院于今日裁决《当今大马》藐视法庭罪成,并被罚款50万令吉的决定表示遗憾,因为50万令吉罚款比总检察署要求的20万令吉罚款更加高之余,倘若《当今大马》无法承担相关的罚款数额,甚至将面临关闭的命运,此举犹如扼杀媒体在民主社会中所被赋予的第四权。

本堂认为此案标志性的判决将打开先例,造成网络媒体未来会因为读者的留言而面临受罚,尤其是所援引《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指新闻机构必须为恶意冒犯评论负责,而提控《当今大马》。

此举不仅有震慑新闻工作者和读者之意,而且将进一步损害和压缩言论自由,掀起“寒蝉效应”,影响关乎民众利益讨论的空间。

《1950年证据法令》经过2012年的修订之后增设的114A条文,阐明任何人,包括政府在内,假若认为他人张贴言论侵蚀自身利益,可针对社交媒体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法律和刑事诉讼。

114条文妨碍资讯流通

隆雪华堂以为,114A条文将妨害网络资讯的自由流通,制造恐惧让异议者噤声,让反对声音噤若寒蝉,俨然成为打压新闻自由最利刃的工具。

再者,114A条文已悖离“无罪假定”的法治原则的初衷,检方无需先佐证即可先入为主认为被告的贴文侵犯他人而假定被告有罪;另一边厢被告则必须进行举证自身的贴文无意侵害他人意图力证清白,无疑倒行逆施。

在这科技爆炸的世代,网络容易成为恶意留言、诽谤、农场新闻等滋生的温床,媒体对于自身网页和社交媒体留言的管控固然重要;惟援引114A条文提控《当今大马》可谓本末倒置,尤其是目前许多新兴媒体已选择转战网络,此法将进一步限制网络媒体的作业和操作模式。

因此,隆雪华堂呼吁政府废除诸如114A条文等钳制互联网发展的法律条文。因为此法对于检方摘录恶意留言界定非常模糊,同时也亦无明确规范和统一网络服务者该如何管控自身网页或社媒的留言区才不会触法。

隆雪华堂在此建议政府和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深究,探讨替代方案管控网络的恶意留言,而不是通过实施各种法令钳制网络媒体的操作和限制网络读者的留言。

反之,理应放宽对于新闻媒体的管控,规范出一套令人信服的网媒管理留言区块模式,并保证网络媒体的经营自由,亦在给予大众适度在网络留言的同时,切勿贸然利用读者留言追加“莫须有”罪名予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