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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三权分立,总检察长应该有任期保障

这篇文章是在2 年前刊登

前巫统最高理事成员洛曼阿当今天在吉隆坡法庭大厦外向媒体声称,根据依斯迈与国盟达成的协议,除了要求速审纳吉及扎希的庭案,也包括不会撤换总检察长(AG)依德鲁斯、维持土著团结党和伊党所掌握的内阁部长职及官联公司职。

巫统边加兰国会议员阿莎丽娜上周六在巫统主席特别汇报会上主张,首相应该委任“自己人”出任总检察长,才能方便处理一切事务;这似乎意指要滥用总检察长的检控权。

明吉摩州议员周忠信提醒,总检察长掌握提控还是撤案的“生杀大权,应该向国会负责,而不是首相。

恢复修宪前的保障任期

他说,更重要的是,总检察长委任与革除,须重返1985年修宪前。在1985年联邦宪法修改以前,革除总检察长的程序和革除高级法庭法官的程序一样,都必须根据经由国家元首特别设立的五人仲裁庭(Tribunal)所作出的裁决才能被革除,而五人仲裁庭成员必须是曾任或时任联邦法庭,上诉法庭或高庭法官。

他指出,修宪后,目前国家元首只需要根据首相的建议,即可委任及革除新总检察长。一马贪腐案爆发后,前任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及阿班迪,就是依据修改后的联邦宪法被革除及被委任的。

除了伊斯兰法院、土著法院或军事法院的诉讼外,总检察长对刑事诉讼皆有管辖权。 马来西亚属于君主立宪国,采用责任议会制实行三权分立,议会(立法权)、司法部门(司法权)及政府(行政权)相互独立行使职权并相互制约制衡,以防止任一权力机关的滥权行为。

周忠信表示,为巩固三权分立,应尽快恢复1985年修宪前的联邦宪法,保障任期,针对委任及革除总检长的相关条款,即通过仲裁庭进行裁决,而非根据首相的建议的方式,委任及革除总检察长;总检察长掌握提控还是撤案的“生杀大权,也应该向国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