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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摘掉套套是性侵

这篇文章是在5 年前刊登

【合理怀疑】

近日新闻报道一名女郎因伴侣在发生性关系时悄悄拔掉安全套,因而愤而报警。据报道两人原本协议好要做好安全措施,不料男友途中悄悄拔套。

警方也惟鉴于这属于情侣间的纠纷,所以没有开档调查。不过,笔者认为“私自取下安全套”足以构成强奸。

私自取下安全套在英语中叫作“stealthing”。这概念在西方国家一点都不新鲜,指的就是在做爱过程中未经同意私自取下避孕套的这件事情。

什么是同意/自愿?

首先,大家必须厘清“同意”的概念。同意是一种参与者之间建立的共识。在性接触中,自愿必须是清楚、自发、毫不含糊的。而且给予同意者不仅必须有能力同意,也有权撤回同意。

同意也可以是带有条件的,而这也意味着,当条件被破坏时,同意也被取消和否定了。

对于性行为来说,戴安全套有着多一层的肢体隔离,不同的亲密程度,能够减低性病和避孕风险。在同意性行为时,要求伴侣戴安全套完全是同意发生性行为的合理条件。

法律对于强奸的定义

在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375(b)条文下,没经过同意的性行为构成强奸;而在第375(c)下,就算经过同意,倘若该同意是在害怕受害或者误会事实下,而该男生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该同意是因此而获得的话,也会构成强奸。

笔者认为,在男方骗女方会戴套但却“私自取下安全套”的情况下,这导致女方误会男方会戴套的事实,而男方在这情况下理应也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女方会因为这欺骗行为而同意发生性关系。

简单来说,就算经过同意,这情况将符合第375(c)条文,并构成强奸罪。

另一个角度则是,在这情况下,该同意已被取消和否定,所以性行为属于未经过同意,符合第375(b)条文,构成强奸罪。

国外相关法律

虽然“私自取下安全套”还未在马来西亚法律上测试其合法性,但是对此可以参照国外相关法律。

在2011年英国的阿桑奇引渡一案中,高庭裁决如果女方已清楚表明她只有在被告戴安全套的情况下,同意发生性行为;那么如果在没经过她的同意下,不戴安全套,移除或者撕破安全套,这将视为非自愿,并且能够在英国2003年性罪行法令下定罪。

在2013年英国的R (on the application of F) v The DPP司法审核一案中,高庭更是进一步

裁决男方私自故意内射可以构成强奸,理由如下:

“……she was deprived of choice relating to the crucial feature on which her

original consent to sexual intercourse was based. Accordingly her consent

was negated. Contrary to her wishes, and knowing that she would not have

consented, and did not consent to penetration or the continuation of

penetration if she had any inkling of his intention, he deliberately ejaculated

within her vagina. In law, this combination of circumstances falls within the

statutory definition of rape.”

大意如下:

“……当事人被剥夺了她最初同意发生性关系所依据的关键特点的选择。因此她的同意被否定了。正和她意愿相反,被告在知道当事人如果知道被告的意图,就不会同意与他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故意选择内射。在法律上,这些情况符合了强奸的法律定义。“

言归正传,在现阶段来说,“私自取下安全套” 是否构成强奸,就算在西方国家也还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课题。但可以确定的是,这种恶劣行为在不少西方国家已普遍至少被认可是一种罪行,也有不少人因此被定罪。

然而在马来西亚,许多人貌似还未能摒弃受到父权主义思想影响的性观念,认为把“私自取下安全套”归纳为犯罪是无稽之谈。


陈祖豪,现任执业律师。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