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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少女命案:为何改判误杀罪

这篇文章是在5 年前刊登

【合理怀疑】

涉嫌杀害15岁动漫少女吴易甜的被告潘伟雄上诉得直,上诉庭三司一致接纳被告上诉,把高庭判处死刑裁决改为22年监禁误杀刑罚,引起大众议论。笔者想剖析此案,以厘清此案因由。

杀人罪:谋杀和误杀

在马来西亚,杀人罪分成两种,即谋杀和误杀。根据《刑事法典》第300条文(以下条文皆引述自该法),杀人罪在以下情况下都被列为谋杀:

1)有意图导致死亡;

2)有意图造成罪犯知道可能会导致死亡的伤害;

3)有意图造成在正常自然情况下足以导致死亡的伤害;

4)在无充分理由下知道所作的行为急危,并非常可能会导致死亡或者造成可能导致死亡的伤害。

除此之外,同个条文也列出了5项例外,阐明什么情况下的杀人罪不能够构成谋杀:

1)在由于受到严重和突然挑衅而被剥夺自我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对挑衅者造成死亡,或者意外或错误对其他人造成死亡;

2)在真诚地行使人身或财产的私人防卫权下,超过法律赋予的权利,并造成对方死亡,行动者没有预谋和任何意图造成超出防卫所需的伤害;

3)公务员,或者在帮助公务员时,在为了促进公众正义下,超过法律赋予的权利,并真诚地以及没有恶意地相信做法是合法和有必要为了履行公职下,杀害对方;

4)在没有采取不正当的优势或行为残忍或不寻常方式的情况下,在激烈突发争吵中,没有预谋地杀害了对方;

5)在对方同意被杀害,或者同意冒着死亡风险下被杀害。

有无意图乃关键因素

回到这起案件中,我相信这案件并无涉及以上5个例外。而争议点在于以上列出的4种谋杀情况适用与否。

换言之,重点在于被告有没有“意图”导致死亡;造成罪犯知道可能会导致死亡的伤害;或者造成在正常自然情况下足以导致死亡的伤害。

在法律里,被告的犯罪意识必须达到“有意图”才能构成谋杀。

在这起案件里,被告并无否认造成受害者死亡,只是说没有意图造成她的死亡。

何谓意图?很多人不太清楚动机(motive)和意图(intention)的区别。动机是推动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和理由,然而意图是希望达到某种目的的打算。

打个比方,罪犯偷钱是因为要给孩子买奶粉。那该罪犯的动机是为了买奶粉,而意图则是偷钱。同样的,在街上胡乱开枪扫射的罪犯,可能没有任何杀人动机,但却有杀人意图。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企图强奸只是环境证据的一个杀人动机,重点还是在于被告是否有杀害受害人的意图。

未说明伤害导致的死亡程度

根据新闻报道,被告律师表示,鉴证报告只显示哑铃上有死者血液,其他健身器材则有被告的脱氧核糖核酸组织。被告律师说,被告称遭死者咬一口及用电击枪攻击,因此顺手推死者一把,导致死者跌倒并击中哑铃。

推倒对方并击中哑铃,和拿起哑铃向对方头部挥过去有极大的区别,因为前者并不能构成有意图杀害受害者。如果哑铃并没有被告的脱氧核糖核酸组织证明,那确实能够支持被告说法,并提出合理怀疑。

另外,被告律师也补充,医生证人并没有说明上述伤害可能导致的死亡程度,主控官也没询问医生有关情况是否导致死亡。

这一点也很重要,因为就算法庭接受被告确实拿起哑铃向死者头部挥过去的说法,这并不代表能够证明罪犯有意图造成这些知道可能会导致死亡,或者在正常自然情况下足以导致死亡的伤害。

掩盖罪行非有意图杀害

据报导,被告律师表示被告处理尸体的方式,即把尸体放入行李箱和抛弃在其他地方,只能说明被告紧张,并不代表被告有意图杀害受害者。

当然,笔者认为,被告翌日竟还若无其事,可以接受报馆访问,甚至陪同受害者母亲四处派发传单寻人,这些行为可以用来驳斥紧张说法。但是,试图掩盖罪行和有意图杀害终究是两回事。

虽然有认罪供词,但这并不代表就能自动被法庭接受并当成呈堂证据。根据马来西亚《证据法令》第24、25和26条文,认罪供词在以下情况下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受到诱导,威胁或承诺;向调查官级别以下的警员认罪;在被警方扣留,和没有推事官和地方法庭法官在场情况下认罪。

由于笔者还未看到判词,所以不清楚法庭对于这认罪供词的看法为何。但是只能说,认罪供词不代表罪名自动成立。

所有证据只是间接的环境证据

由于没有直接证据显示被告有意图杀害受害者,所有的证据只是环境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法庭对于用环境证据来定罪的要求是非常苛刻的。

在Magendran Mohan一案中,联邦法院就采纳印度最高法院对于环境证据的评估模式,即所有成立的事实必须和被告定罪的假设是一贯和相符的。所有的环境必须是确凿的性质和倾向,并且排除其他假设。

换句话说,必须要有一连串的证据,完整得不得留下任何合理的理由来得出与被告无罪相符的结论。

此外,在Dato' Mokhtar Hashim一案中,联邦法院也判定说,当环境证据是控方案件基础的时候,所证明的证据必须不可抗拒地指出唯一的结论,也就是被告有罪。

原文为:“Where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is the basis of the prosecution case the evidence proved must irresistibly point to one and only one conclusion, the guilt of the accused…“

总结来说,所有环境证据未能指出唯一的结论,即被告是拿起哑铃敲向受害者头部和身体。

而且,就算接受被告是拿起哑铃敲向受害者头部的说法,根据报道,控方并没证明这些伤害可能导致的死亡程度,从而来推定被告有意图造成这些知道可能会导致死亡,或者在正常自然情况下足以导致死亡的伤害。

而所有可能性的间隙,都成为归于被告利益的合理怀疑。在这种不安全情况下,法庭有足够理由将谋杀改判成误杀以免误判死刑。

尽管如此,受害者家属还是有一线希望,待案件上诉到联邦法院后会有不同判决。


陈祖豪,现任执业律师。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