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代表制、反跳槽法和罢免法
【伊曼努尔】
希盟倒台后,出自对议员跳槽导致政权易手的义愤,一些人纷纷提出各种制度的防堵倡议,荦荦大者有三:比例代表制、反跳槽法和罢免法。
首先,比例代表制,设定选民把票投给政党名单而非单一侯选人,而被一些人视为可以杜绝个别议员蝉过别枝的方法。
事实上,更早之前在政治学者黄进发的推波助澜下,有所谓比例代表制拯救民主说,该说一度被主流媒体、一些出身政党智库中人捧为圭臬,尤有甚者片面地将比例代表制理想化,以其符合票票等值的民主理想为据,大事鼓吹。(见林志翰,〈让民主声音更多元化〉,《东方日报·文荟版》,2019年1月3日)
比例代表选制弊端
笔者过去曾撰文就坊间比例代表制救民主说,提出商榷,并以此辈所推崇的德国联立式比例代表制经验为例,指出该选制设有至少5%得票率和当选三席直选议席的门槛,才能获分配比例代表席次。这样门槛制度设计,同样让投给小党的选票无法转换为议席,造成得票率和取得议席比例性偏差,票票无法等值的问题。
况且,从国外实践经验显示,联立式比例代表选制衍生出超额议席、幽灵政党名单、计票方式复杂等制度弊端和毛病,皆是在本地倡议联立式选制者需要解疑的,而非一味诉诸耀眼的民主和道德修辞,含糊迴避。
倘若如一些政治人物所倡议,将本地选制改为全面的比例代表制,我们极可能需要面对比例代表制下所產生的政治后果:立法机构小党林立,极端势力乘隙进驻,造成组阁困难,政局悬宕不定。
上世纪20年代,德国威玛共和就是实施完全的比例代表制,让国会充斥著各种政治光谱各走极端的政党力量,在政治上极度对立分裂,难以整合,随著连串重大社经危机发生,为纳粹法西斯的崛起铺平道路。
排序复选制投票
美国知名民主化研究学者戴雅门(Larry Diamond)就认为相对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皆有重大缺陷,从而主张最有可为的替代方案是排序复选制投票(ranked-choice voting)。
目前爱尔兰、澳洲下议院选举正使用该选制。在该选制下,单一议席选区的侯选人必须获得过半多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不过,选民不是只把手中的一张票投给一位属意的侯选人,反之选民需根据其偏好,在选票中将侯选人按逐次排列出一份投选优先顺序名单,如第一、第二、第三等顺位。
如果在首轮计票时,没有一位侯选人拿到选民第一顺位的多数票数,就会将首轮计票中得票最少的侯选人淘汰掉,并将淘汰者的选票,按选民的所画选的第二顺位选择,分配给餘留下来的侯选人,而这一淘汰过程会持续,直到有侯选人取得过半数的票数为止。
对戴雅门来说,排序复选制,一则可以避免相对多数决制,赢者全拿,选区内少数声音不被重视的问题,因为在这种选制下,侯选人若想在竞争激烈的选区胜出,就不能只固守基本盘,还需争取那些没有将第一顺位票投给他的选民,以便这些选民将他划选成第二顺位。同样地,在该选制下,既能鼓励侯选人反映更多元的声音,又能避开比例代表制政党体系碎片化的弊病。(氏著,《妖风》,八旗文化,页61-63)
未探讨反跳槽法结果
其次,每当有议员跳槽,导致政权易手,社会对订立反跳槽法的呼声,就会此起彼落。不过在笔者的印象中,多数倡议者,除了诉诸简朴道德说词外,却未看到对该法实际操作可能发生的结果以及其对本地议会民主的影响,有任何周详和深刻的着墨。
近代议会民主制,属自由委任(或称法定代表制),所谓自由委任,义指议员虽由某一地区选民所选出,惟当选后则代表全体人民,其有自由行使议员职权的权力,不受任何强制指使。所以,理论上议员当选后,完全可以根据其自由意志来行使议员职权,独立行事,包括议会上的表决、发言内容等事宜。
其不同於强制委任(或称命令委任),受委者只能根据委任者的意志行事,不得自作主张。如《德国基本法》第38条确定代议民主之自由委任原则:“议员为全体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与指示之拘束,只服从其良心。”
马来西亚现有议会制度下,议员在议会享有言论免责权、可自行辞职等规定,就系反映自由委任的近代议会民主制精神。
近代议会民主自由委任宪政原理的提出,主要是系于:在政治现实上,议会政治乃是折冲尊俎之地,政策的推动,政务的开展,在在需要审时度势和妥协折衷,所以在政治上,需充分授权予议员运用其判断能力,自由酌情以应对多变的政局。在政治理想上,旨在强调议员一旦当选,所代表是全体人民,故问政着眼在全国利益,而非侷限在特定地区和势力的利益。
惟上述自由委任的代议民主精神下,不意味著议员无须体察舆情,反映民意,而是议员一旦当选,则独立行使职权,惟若任内对民情置若罔闻,则在争取连任时需付出政治代价,遭选民唾弃。
反跳槽法倡议者的其中一个立法论据:议员在某党旗帜下参选,对大多数选民来说,议员的党籍身份,是他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凭据,因此议员脱党属背离原选区选民的政治委托和意向的行为,故议员需辞职,以便透过补选,重新取得民意的政治委托。
然而,议员背离选民的政治托付,除了脱党跳槽外,还包括政见跳票、造假学经历欺瞒选民、中途转换跑道、不参与议事讨论监督政府施政、议会表决违反选区多数选民的意向等事,若按照上述立法论据,我们是否也一并倡议诸如反政见跳票法、防制议员议事怠工法等立法呢?
显然反跳槽法倡议者主要关切的并非议员背离选民的政治托付,而是议员收贿脱党跳槽导致政权易手这一结果,令人无法接受。事实上,在目前的宪政体制下,面对议员跳槽倒阁,行政首长可以要求解散州议会重选,重新寻找选民的委托,让跳槽夺权者,需再次面对选民的考验。
所以只要行政首长面对议员跳槽倒阁,要求解散议会时,统治者皆能予以尊重,并成为宪政惯例,让跳糟夺权者需要面临议会解散重选的风险,实已具有反跳槽夺权的阻吓效果。
恐为党走向寡头背书
况且反跳槽法在现实执行上实有不少窒碍难行之处,如其适用对象是否囊括所有脱党的议员,如自行脱党、遭开除党籍、党注册遭撤销党籍议员加入他党等。
若此,无疑让党领袖为排除异已,封杀异议大开方便之门,党籍议员稍有不从,就遭开除党籍,丧失议席,扼杀党内民主空间,为党领袖走向寡头背书。
过去,党籍议员可以倒戈为筹码,和党领袖抗衡谈判,惟在反跳槽法下,党籍议员从被党提名开始,就牢牢被党领袖掌控。须知现代议会民主离不开政党政治,政党党内民主不彰,势必影响议会民主前景。
诚然现代政党政治,党籍议员在议会表决时会受到党纪的约束,往往需要根据党的指示行事。不过,两者约束力属不同性质,党纪乃是政治层次的制约,反跳糟法则是法律上的制裁,且违背近代代议民主制的自由委任精神。
故在英美等议会民主运作较成熟的国家皆无订立此法,而在德国循政党比例选出的议员,纵使遭党纪开除,其议员资格并不会因此丧失。
若该法规范的对象是个别自行脱党的党籍议员的话,我们会看到在现实上会发生如下极为讽刺的画面:对土著团结党的马智礼议员来说,他坚守大选时选民对他的委托,不愿随目前掌握党领导权的慕尤汀派系和巫统联合执政,从而成为在野的独立议员,在反跳槽法下其议员需悬空补选,反之慕尤汀派系议员则安然保住其议席。
罢免法的南橘北枳
最后,受台湾罢免高雄市市长韩国瑜成功的鼓舞,倡议罢免法在本地评论界不乏捧场客。诚然,在理想上,代议民主制引进议员罢免机制,固能彰显主权在民的之精神。
惟在现实上,处在半威权体制的国度,罢免制度恐有遭滥用之虞,一则沦为威权政体领袖利用全面掌握公权力之便,刻意排除异议/在野议员之工具;二则开啟大选后政党继续对抗恶斗的选举延长赛,不利选后的政局稳定。
理论上,只要政党有足够的动员能力,就能发动罢免,如此一来,当某党在民意佔上风时,就可以随时发动罢免民意处下风的敌对议员。
因此,如何避免罢免法,不会好心做坏事,旨在树立主权在民的理想,却沦为往后本地代议民主制的恶质化的催化剂,相关倡议者有责任为其主张,提出实切且更有说服力的制度设计和配套,以向公众释疑。
潘永杰,台湾政治大学哲学系硕士,现任职民间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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