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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道德败坏?谈约会网站争议

这篇文章是在3 年前刊登

【合理怀疑】

大马约会网站“甜心宝贝”(Sugarbook)创办人在上个月24日被控上法庭,罪名是触犯《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即蓄意导致公众恐慌及破坏社会安宁。但他否认有罪,获准以1万令吉保释,案展3月26日过堂。

笔者认为,这控状完全不能成立。

公共安宁即公共秩序

何为破坏公共安宁?按照《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阐明即是,任何人发表、发布或散布任何陈述,乃至谣言或报告,意图引起公众或可能对公众或任何部分公众引起恐惧或惊恐,并可能诱使任何人犯下危害国家或破坏公众安宁之行为。

原文如下:

Whoever makes, publishes or circulates any statement, rumour or report—

(b) with intent to cause, or which his likely to cause, fear or alarm to the public, or to any section of the public where by any person may be induced to commit an offence against the State or against the public tranquillity.

在RE APPLICATION OF TAN BOON LIAT一案中,法官阿卜杜勒卡德(Abdoolcader J)就曾为“公共秩序”给予清楚的定义,并将“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与“公共安宁”(public tranquillity)挂上等号。

在该案件中,法官将公共秩序定义为每个人在法律保护下所感觉到的安宁与安全,而破坏这公共秩序则是侵犯法律所赋予的保护。

法官也在该案件引用美国CARTEWALL一案所对“公共秩序”的诠释:

所谓破坏和平的罪行包含各种各样的行为,破坏或威胁公共秩序和安宁。它不仅包括暴力行为和可能在他人身上产生暴力的言论。没有人会敢于认为言论自由原则允许煽动暴乱……当出现明显的暴动、骚乱,在公共街道上干扰交通或对公共安全、和平或秩序的其他直接威胁与危险出现时,国家预防或惩罚的权力是显而易见的。

“公共秩序”一词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对人类生命和安全的危害,以及对公共安宁的干扰必定属于该词的范围。它是从一般意义上使用的,不一定与骚乱相对,并且范围广泛至,在其含义中包括对公共安全的考虑。

原文如下:

The offence known as breach of the peace embraces a great variety of conduct, destroying or menacing public order and tranquillity. It includes not only violent acts and words likely to produce violence in others. No one would have the hardihood to suggest that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speech sanctions incitement to riot... when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of riot, disorder, interference with traffic upon public streets or other immediate threat to public safety, peace or order appears the power of the State to prevent or punish is obvious.

The expression 'public order' is not defined anywhere but danger to human life and safety and the disturbance of public tranquillity must necessarily fall within the purview of the expression. It is used in a generic sense and is not necessarily antithetical to disorder, and is wide enough to include considerations of public safety within its signification.

发布报告是否破坏安宁

据报导,该被告所创办的约会网站发表了一份报告,并声称自1月21日起,注册成为网站甜心宝贝(Sugar Baby)的大专生用户量增加40%。

甜心宝贝意指透过陪伴和约会来换取金钱或物质上的利益,而甜心爸爸则是付出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者。

该报告声称这显示大专生面临经济困难。创办人也为此发布文告表示,该平台的宗旨是协助面临财务困难的学生,以便“有机会接触富裕的年长男性”。

笔者认为,发布该报告并不能构成破坏公共安宁。

报告透露甜心宝贝用户数据,但这些数据并不会对人类生命和安全造成危害,也不会对公共安宁造成干扰,更不会诱使任何人犯下危害国家或破坏公众安宁。

倘若因为数据内容具有所谓的负面讯息,就代表能够危害人类的话,按照这逻辑,那揭露毒品数据的报告是不是也会引起恐慌,并构成破坏公共安宁?除非数据是假的,否则就算是有破坏公共安宁的效果,数据所反映的事实应该值得严肃看待,应该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应对。

姑且不说甜心宝贝这样在道德上是不是正确,这样的数据报告也不能说是在鼓吹大家从事甜心宝贝,就好比毒品数据不能说是在鼓吹吸毒一样。

追究到底,其实甜心宝贝创办人被控告很可能是基于马来西亚保守社会无法接受这类的约会模式,而导致当权者以捍卫社群道德之名而采取行动。

值得深思的是,这类约会模式和现在社会择偶标准又有什么区别?笔者认为,其实这个界限很模糊。

甜心宝贝以换取金钱或物质上的利益为出发点,来提供陪伴和约会,甚至成为对方伴侣。试问难道参考对方经济条件不是现代人普遍择偶标准之一吗?这平台无非是提供更直接的方式给有需求的用户。

退一步说,倘若这是道德败坏,难道这就代表应该被法律制裁?当然,笔者还是认为数据报告不应该被法律制裁,不管其发布者是否牵涉到道德问题。

法律不能惩戒道德伤害

法律应在多大程度上执行人们道德上应该做的事情,这从来不是个容易断定的问题。显然,法律应禁止许多伤害他人的行为,但并非禁止每一种道德伤害,例如伤害感情。

法律强制执行或禁止的行为可能涵盖以下几种:

(1)从事有益于他人的行为;(2)避免对他人造成间接伤害的行为;(3)避免对自己造成伤害的行为;(4)避免冒犯他人的行为,以及(5)避免他人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

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第四和第五种行为若纳入法律比较容易引起分歧,也较难纳入法律调整和强制规范的范畴。

笔者认为,成年人应该有自主权来决定如何过自己的生活,只要他们不伤害他人,就算做出别人认为愚蠢或不道德的选择,也不该受到法律约束。

如果认为当甜心宝贝是不道德而限制其行为的话,这严重侵犯个人的自主权并否定其理性和反思判断。这种限制的理由更多地是侮辱人的自治权利与身份,而不是任何基于伤害他人的理由。

法律不是从公认道德推出

哥伦比亚法学院大学教授格林纳瓦特(Kent Greenawalt)就在《道德的法律执行》(Legal Enforcement of Morality)一文说过,法律是一种需要判定不确定的事实的粗糙手段,其规则则由有限的强制制裁手段支持(Law is a crude instrument, requiring findings of uncertain facts, with rules backed by a limited arsenal of coercive sanctions)。

换句话说,法律不是从公认的道德原则所推演的。相反,它是由立法机构在公共规则上达成共识所建立的。在这个政治过程中,虽然持有不同的基本道德或宗教观点但可以达成共识,正是因为法律不需要阐明基本道德真理或与其联系在一起。

所以,许多被认为不道德的行为没有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为法律禁止也不为法律所保护。这是因为有些道德问题应该存在于人们的信念和社会舆论当中,不适合成为法律规范的条文和具体化,特别是没伤害他人道德问题者。

总而言之,从法律角度看,甜心宝贝创办人因为发布数据报告而被控是令人匪夷所思的。甜心宝贝网站课题是属于道德价值观的问题,毕竟并无伤害他人,所以不该纳入法律强制规范的范畴。法治的根基就是平等和确定性。

强行滥用“破坏公共安宁”的罪名试图惩戒所谓的“道德败坏”行为,其实是在破坏法治。


陈祖豪,现任执业律师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