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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司法公正释疑:正待审理法则

这篇文章是在2 年前刊登

【合理怀疑】

近期数名政治人物被告在法庭外的言论,都引起藐视法庭争议。例如,前槟州首长林冠英痛斥海底隧道案证人捏造事实,反贪会随即举报其为藐视法庭;赛沙迪代表律师林伟捷在记者会的发言,也惹来干扰司法程序之嫌。这就引起疑问,究竟言论自由和干扰司法程序的界限如何划分?

预先评议即妨碍公平审讯

虽然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没直接明确地阐明公平审讯的权利。但是第五条已被普遍接受为是保障公平审讯的条款。第5(1)条阐明:除了依循法律之外,无人之生命与个人自由可被剥夺。所谓依循法律也就包括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

一方面,倘若媒体根据尚未经过法庭质证并确证的事实,以毋庸置疑的道德口吻,传达自己对案件的观点,这种预先审判的报道就是影响被告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

这也是所谓的“正待审理法则”(拉丁文为sub judice),意指案件在审理中或预料进入司法程序时,言行预作判断,将会影响当事人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而这个“正待审理法则”属于藐视法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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