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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除罪化与自杀的权利

这篇文章是在1 年前刊登

【合理怀疑】

马来西亚近日通过修法,剔除《刑事法典》中的自杀未遂罪。

在此之前,根据《刑事法典》第309条规定,企图自杀者一旦罪成,将被判处最高长达一年的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国会也修改了《刑事法典》第305条,即教唆儿童或缺乏心智能力者自杀或企图自杀,可处以有期徒刑最长二十年,并可处以罚款;所谓“缺乏心智能力者”也将视情况而定,泛指思想不健全、精神障碍、醉酒或受任何药物或其它物质影响,以致缺乏能力理解自杀或自杀未遂后果者。

条文修改以前,如果缺乏心智能力者自杀未遂,教唆自杀者则不犯法。另外,之前对“缺乏心智能力者”的界定也比较狭窄,仅涵盖未满18岁者、精神错乱者、神志不清者、智障、醉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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