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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还剩下多少?——让人噤声的法律工具

这篇文章是在3 个月前刊登

【毛草行动】

通讯部出台新版记者伦理守则,因涉嫌打压新闻自由而引起哗然。

新闻媒体反应如此之大,倒也不是空穴来风,毕竟新闻局是会按照这份守则为标准,来核发、更新记者证。

部长法米一再强调,即便没有官方授予的记者证,记者也依然能够继续执业。

然而,事实是,记者若没有官设记者证,在采访官方活动时就难免会遭到诸多刁难。长久以往,能够顺利报道政府和官员新闻的媒体,大概就只剩下获新闻局认证为符合伦理守则的新闻媒体了。至于如何断定哪家新闻媒体符合标准,恐怕就只有新闻局自己知道。

在马来西亚,言论自由受到《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所保障。

尽管如此,倘若我们细读第10条文,难免会心生疑虑——为何它制定的限制比保障还要多呢?

根据《联邦宪法》第10(2)条文,国会有权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以维护联邦的安宁、国际关系、社会秩序与道德、立法机构的特权,并可针对藐视法庭、诽谤及煽动立法。

五一三事件以后,政府为了进一步操控言论自由,更是制定了第10(4)条文,赋权国会立法禁止对宪法下所赋予的特权发出任何质疑。

从以上情况看来,第10条文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极为宽广,堪称包罗万象。正因如此,国会屡屡援引第10条文所赋予的权力,定立各种收紧言论自由的法令,其中就有历史悠久、恶名昭彰的四大恶法,分别是《1948年煽动法令》、《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以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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