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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医院是否需要对病患负责?

这篇文章是在2 个月前刊登

【法律警钟】

蝼蚁草莽如我们难逃生老病死的宿命,故言生死有命。

可听天命的前提乃尽人事,我们的至亲若是因为医疗疏失而死于非命,想必没有多少人能够泰然处之。

为防患于未然,我们很有必要事先了解自身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所享有的权益。

近期,联邦法院就在Siow Ching Yee (menyaman melalui isteri dan wakil litigasinya, Chau Wai Kin) v Columbia Asia Sdn Bhd [2024] MLJU 444 一案中,作出了标杆性判决。

案件背景

病患Siow Ching Yee于2010年3月10日在梳邦再也医疗中心接受了扁桃体切除手术、腭硬化和鼻窦内窥镜手术。 

十二天后的凌晨时分,病患手术部位出血,被送往哥伦比亚亚洲医院急症室。医务人员对病患进行检查后,将其转交至耳鼻喉外科接受治疗。耳鼻喉科医生建议病患,在麻醉的情况下接受检查,并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进行伤口清创。

手术开始前,病患在手术室外的气闸区开始大量吐血。耳鼻喉科医生、麻醉师被迫对他进行紧急复苏,而后才进行原定的手术。 

就在紧急复苏过程中,由于麻醉师在给病患进行全身麻醉后没有及时插管,而导致其严重缺氧性脑损伤,永久性地落下精神和身体残疾 。

病患随后透过妻子起诉耳鼻喉科医生、麻醉师和哥伦比亚亚洲医院。

高等法院裁定,麻醉师犯下医疗疏失并需赔偿病患190万令吉,而耳鼻喉科医生和医院无需负责。上诉庭随后也维持了高等法院的判决,但把赔偿金额调高至330万令吉。

由于担心麻醉师没有能力全额赔偿,病患于是上诉至联邦法院,要求检讨医院是否应该同麻醉师一起负责这宗医疗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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