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当今大马》标志

沈可婷案无罪判决:正义还是法律诠释

这篇文章是在1 年前刊登

针对沈可婷案,上诉庭在2023年4月12日,维持了推事庭的无罪原判。

在这六年里,一个初出茅庐、年仅22岁的少女,消耗长达六年的时间,为自己讨回公道、争取权益。金钱、时间,抑或精神上的折腾与损失,也让少女在这冗长的司法判期中,成长了不少。

虽然推事庭在2017年和2019年,皆作出无罪判决,但高庭却在2022年4月13日推翻上述判决,裁定沈可婷犯下《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判罚6年监禁及罚款。

这令人愕然的裁决,在当时引起社会轰动,网民和公众纷纷高喊口号“司法不公,天理何在”,炮轰马来西亚司法不公。

经历了一路跌跌撞撞,上诉庭最终归还“公道”予沈可婷。但很多民众不知道的是,沈可婷案最终并非因公道而获胜。胜出关键更多在于法律诠释。

众所周知,上诉庭已是本案的最后上诉管道。沈可婷的律师团队皆不得以案件事实作辩护,因为此次上诉的理由只能是法律问题(question of law),而非事实问题(question of fact)。

值得法律界佩服的,是她的首席律师郑宝德那细密的观察力,以及大胆跳出法律框架的思考。

针对控方援以提控沈可婷的《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 条文,他质问控方律师,相关控状是在指控当事人危险驾驶,或是鲁莽驾驶。他指出,两者并不一样,并质疑这项控状是否应因意思模糊而被判无效。

此前在推事庭或高庭上,任何一方律师皆未提出这一观点。

《刑事法典》第163条文阐明,一条控状不可以有两种犯罪行为。辩方律师在结案陈词时紧盯这一点,因为检控官从一开始,就在控状中交叠使用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控状一旦罪成,可是要承担监禁的惩罚,岂可不根据法律模糊指控?

对于这些法律问题上的疑点,法官在质问控方律师后,也得不到明确答案,辩方才得以成功上诉,还沈可婷清白。


陈礼佩,马六甲多媒体大学法律系三年级大学生。霹州桂和青年议员,兼霹州青年议会房屋、地方政府及旅游委员会秘书。霹州行动党社青团州委。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