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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与注册:保护公共健康的重要举措

这篇文章是在1 年前刊登

世界无烟日举办于每年5月31日,旨在提醒人们关注烟草的危害,并呼吁全球范围内的吸烟控制和预防措施。

世卫组织在这段期间,会通过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和倡导行动,致力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促进烟草控制政策的实施,以及支持吸烟者戒烟和保护非吸烟者免受二手烟伤害。

电子烟虽然通常被视为相较传统香烟更为安全的替代品,但其中仍含有有害化学物质和高度成瘾的尼古丁。

我们强烈主张,迅速通过烟草及吸烟管制法案。

与此同时,我们认为,或也可将电子烟及其补充液,纳入《1952年药品销售法》和《1984年药品和化妆品管理法规》管制。

《1952年药品销售法》第2条文定义,所谓“药品”,包括了“任何出于医疗目的,被认为可用于人类或动物内外部的任何物质、产品和物品”。

电子烟及其补充液属于此类别,它们经常被市场营销为戒烟辅助工具或尼古丁的替代品。因此,它们应当遵守其它药品相同的规定,包括强制向国家药剂监管局(NPRA)注册产品。

基于《1952年药品销售法》制定的《1984年药品和化妆品管理法规》支持这一立场。该法规第7(1)条文规定,

举例而言,我们可以从杂货店购买的普通药品扑热息痛(paracetamol)。与尼古丁类似,含有扑热息痛的口服药物是受到现行《1952年药品销售法》豁免的毒物,但在马来西亚销售之前,任何含有扑热息痛的产品都必须在卫生部进行注册。 

强制注册产品,确保电子烟及其补充液符合安全标准,将得以减少公共健康风险。卫生部可要求商家披露相关成份,提高消费者意识,并降低相关的风险。这一做法符合即将出台的烟草及吸烟管制法案,该法案预计将要求商家在销售前,注册所有烟草和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注册是管理其销售和分销的一项积极措施,它促进了公共健康和安全,使得对违法者的执法成为可能,并推动负责任的电子烟行业发展。这个过程允许政府管控电子烟的分销和销售。只有已注册的产品才能经由持有许可的个人或公司合法销售。这一举措确保电子烟及其补充液符合安全标准,最大程度地减少未注册产品对消费者和公众的危害。


罗孝铭,双威大学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施卉玲,双威大学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讲师。

陈劲向,KPJ医疗大学学院教授。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