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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发债弊案:政府提控高盛、刘特佐等4人

这篇文章是在6 年前刊登

下午4点45分更新

高盛集团为一马公司发行债券的弊案,于11月初在美国衍生刑事起诉后,如今大马政府也入禀本地法庭,挑起刑事提控。

这次的提控对象包括:高盛投资银行的多家子公司、高盛集团前董事雷斯纳(Tim Leissner)、 高盛集团前银行家吴罗杰(Roger Ng Chong Hwa) 、 一马公司法律顾问与集团策略执行董事卢爱璇(Jasmine Loo Ai Swan)以及大马富商刘特佐。

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在今日文告指出,所有被告都涉嫌在高盛集团为一马公司发行3批总值65亿美元的债券过程中,不当挪用27亿美元资金,因此所有被告将在《2007年资本市场监管与服务法令》第179条文下被控。

“高盛集团的雷斯纳及吴罗杰密谋刘特佐及(时任一马公司法律顾问)卢爱璇及其他数人,贿赂马来西亚政府官员,以让高盛集团获选参与并负责债券发行。”

他说明,高盛集团在发行债券时收取约6亿美元的手续费用,而这比一般市价高出数倍。

此外,汤米汤姆斯指出,被告除了以个人身份收取部分被挪用的资金,这些高盛集团的时任雇员及董事也收取巨额花红,并在高盛集团及投资银行企业中赢得更好的事业前景。

涉嫌误导投资者

汤米汤姆斯指出,高盛集团向纳闽金融服务监管单位申请发出债券发行书(Offering Circular)及私募融资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PPM)时,所提供的资料存有错误、误导元素或疏漏,即向投资者宣称这些债券将用在合法目的,惟实际上收益则遭到贪污及诈欺。

“被告设计了这些债券计划,假称为了合法目的,但(实际上)有意诈欺马来西亚政府及债券购买者,而被告知道收益将会被挪用及诈欺性地转给他们自己。”

汤米汤姆斯强调,此举已违反《2007年资本市场监管与服务法令》第179条文,即使用操纵与诈欺性手段罪名(Use of manipulative and deceptive devices)。

债券发行书是指新证券发行的简短公开说明书;私募融资备忘录则是出售股票或证券时,向投资者提供的一份法律文件。

这三批由一马公司旗下“一马能源有限公司”(1MDB Energy Limited)所发行的债券详情如下:

(i)一马能源有限公司透过志期2012年5月18日的债券发行书,发行了总值17亿5000万美元的债券,配以5.99%的年利率,可在2022年赎回;

(ii)一马能源有限公司透过志期2012年10月17日的私募融资备忘录,发行总值17亿5000万美元的债券,配以5.75%年利率,可在2022年赎回;

(iii)一马能源有限公司透过志期2013年3月16日的债券发行书,发行总值30亿美元的债券,配以4.4%的年利率,可在2023年赎回。

美国11月刑事起诉

美国司法部检察官办公室今年11月提控刘特佐、雷斯纳、吴罗杰。根据美国司法部控状,一马公司在2009至2014年之间筹募资金,但所募得的数十亿美元资金却遭到滥用,通过欺诈手法挪用。

这些钱包括一马公司在2012至2013年透过高盛集团三次发行债券,而刘特佐、吴罗杰和雷斯纳连同其他共谋,贿赂大马(包括一马公司)和阿布达比官员,为高盛集团赚取暴利。雷斯纳在纽约东区联邦法庭面控时已认罪。

美国司法部也宣称,吴罗杰于2012至2013年之间高盛集团为一马公司发行逾60亿美元债券时,串谋规避高盛集团内部监控机制,进而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目前在吴罗杰已在美国美国要求下在大马被捕,刘特佐则仍然被通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