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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串谋高盛提供假资讯,政府提控黄宗华四宗罪

这篇文章是在6 年前刊登

高盛国际集团(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前银行家黄宗华(Roger Ng Chong Hwa,前译吴罗杰)被控为一马公司发行3批总值65亿美元的债券过程中,与高盛集团串谋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而面对4项控状。

现年46岁的黄宗华在通译员宣读控状后,向地庭法官阿末卡马(Ahmad Kamal Arifin )否认有罪。

法庭批准,他以100万令吉保释金和2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谕令他将护照交给法庭保管。

而且,法官择定,将于明年3月18日重新过堂。

须支付百万保释金

主控官马诺古鲁(Manoj Kurup)副检察司建议,法庭要求被告支付100万令吉保释金及2名担保人保外。

不过,黄宗华的代表律师陈福泉(Tan Hock Chuan)则寻求更低的保释金,即60万令吉。

“我不反对我的当事人须交出护照给法庭。”

不过,马诺古鲁则回应说:“这不是普通案件。”

首项控状

根据首项控状,位于英国的高盛集团负责管理和协调,一马公司旗下“一马能源有限公司”(1MDB Energy Limited)在2012年3月19日至9月25日期间,发行了总值17亿5000万美元的债券,配以5.99%的年利率,可在2022年赎回。

高盛集团被控虽然直接涉及债券发售,但是却疏漏以下重要事实:

(i)37岁的刘特佐,是一马能源公司母公司,即一马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和中介;

(ii)一马能源公司和阿尔巴投资PJS有限公司(Aabar Investments PJS Limited)已在2012年5月21日,签署“信贷提升(Credit Enhancement)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一马能源公司同意向阿尔巴公司增加信贷和一名现金抵押担保人,以获得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的债券担保,信贷将从债券收益中支付;

(iii)一马能源公司和阿尔巴公司在2012年5月18日,签署期权协议(Option Agreement),授予阿尔巴公司购买其持有的49%股权的期权,作为阿尔巴公司协助获得IPIC债券担保的酬劳。

(iv)一马公司和IPIC在2012年5月21日,签署“相互担保人协议”(Inter-Guarantor Agreement),保证将缴清所有到期费用和支出。

如果1MDB没有能力偿还,将取得财政部有限公司(Ministry of Finance Inc)的协助,提供所需的资金和支持,以缴清给IPIC。

因此,高盛集团被控抵触《2007年资本市场及服务法令》(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第179(c)条文。

此外,黄宗华也被控在2012年3月19日及9月25日,在位于苏丹依斯迈路的一马公司办公室,教唆高盛集团抵触上述罪行。

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182条文下被治罪,最高刑罚为监禁不超过10年,以及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

第二项控状

第2项控状,高盛集团负责管理一马公司全球投资公司(1MDB Global Investments Ltd),发行总值30亿美元的债券,配以4.4%的年利率,可在2023年赎回。

高盛集团被控虽然直接涉及债券发售,但是在2013年3月16日,发出债券发行书(Offering Circular)时,发表不实资料如下:

“发行人将向阿布扎比马来西亚投资公司(Abu Dhabi Malaysia Investment Company,或简称ADMIC)转让所有发行所得款项,或者将发行所得款项作为ADMIC投资所需资金。ADMIC是发行人与阿尔巴公司以50:50组成的联营公司。”

因此,高盛集团抵触《2007年资本市场及服务法令》第179(c)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182条文下治罪。

黄宗华则被控于2013年3月12日及11月11日,在同样地点与高盛串谋犯罪,被控抵触上述法令第370(c)条文,并与第179(c)条文同读。

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第182条文下,面对最高不超过10年监禁及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的刑罚。

第三项控状

第3项控状,高盛集团负责管理一马能源(冷岳)有限公司(1MDB Energy (Langat) Limited),发行总值17亿5000亿美元的债券,配以5.75%的年利率,可于2022年赎回。

高盛集团被控虽然直接涉及债券发售,但是疏漏部分重要讯息,包括:

(i)一名37岁男子刘特佐,是一马能源(冷岳)有限公司母公司,即一马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和中介;

(ii)一马能源控股公司(1MDB Energy Holdings)和阿尔巴公司已签署志期2012年10月19日的“信贷提升合作协议”。

一马能源控股公司同意向阿尔巴公司增加信贷和一名现金抵押担保人,以获得IPIC公司的债券担保,信贷将从债券收益中支付;

(iii)一马能源(冷岳)有限公司和阿尔巴公司签署志期2012年10月17日的期权协议,授予阿尔巴公司购买其持有的49%股权的期权,作为阿尔巴公司获得IPIC债券担保的酬劳。

因此,高盛集团被控抵触上述相同条文,黄宗华被控与高盛串谋。

第四项控状

第4项控状,高盛集团负责管理一马公司全球投资公司(1MDB Global Investments Ltd),发行总值30亿美元的债券,配以4.4%的年利率为4.4%,可于2023年赎回。

高盛集团被控虽然直接涉及债券发售,但是疏漏部分重要事实,即刘特佐是一马公司全球投资公司母公司,即一马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和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