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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阻士毛月补选,法庭驳回诉讼

这篇文章是在6 年前刊登

高庭今天驳回士毛月州议席选区一选民起诉选举委员会,以阻止该州选区下月举行补选的诉讼。

法官柯马迪在内庭作出上述裁决,不过,没谕令起诉人潘斯里莎巴丽雅(58岁)支付堂费。

代表辩方的高级联邦律师阿兹占事后对媒体说,法庭认为选委会在做任何决定时,委员总人数没有必要达到法定人数。

选委会人数不影响决定

“有鉴于此,法庭裁决选委会依然能够合法地执行任务。联邦宪法第11章第33C条款阐明,在没有委员或某个委员职位腾空的情况下,不会影响委员会所做的决定。”

阿兹占说,法官也引用总检察长和峇东埔区国会议员努鲁依莎的案件,即上诉庭已裁决虽然选委会委员少于7人,惟选委会仍能执行任务。

阿兹占在此案代表辩方,第一、第二及第三答辩人分别是选委会、选委会主席阿兹哈及联邦政府。

起诉人的代表律师是沙哈鲁丁及莫哈末凯鲁。

莎巴丽雅在2月11日入禀法庭起诉选委会,阻止选委会举行士毛月州席补选。

指选委会不合法提诉讼

根据报道,莎巴丽雅说,她是基于许多网民在社交媒体质疑选委会是否是一个符合联邦宪法的实体,进而提出诉讼。

莎巴丽雅在诉状说,她要求法庭根据联邦宪法第114(1)条文,宣判选委会在1月1日后不复存在及不符合联邦宪法。

日前,沙哈鲁丁在陈词时强调,选委会于1月18日召开会议决定补选日期时,选委会只有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另外5名成员已经辞职。

“如果根据印度的宪法,该国可以由一人领导选委会,但是我国选委会需要有7名成员。为什么我们参考印度宪法?因为如果我们从大马找不到案例,我们可以参考其他共和联邦国家的法律。

“法官需要时间考量我们在陈词中提出,联邦宪法第114(2)条文指国家元首需确保选委会可获得公众信任,我们指出,如果只有一名成员,选委会不能获得公众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