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沙阿曼再被控16条洗钱罪
下午3点26分更新
继去年11月挨控35条罪后,前沙巴首长慕沙阿曼今天再被控16条洗钱罪,他并不认罪,并要求审讯。
慕沙阿曼涉嫌洗钱的金额,高达3700万美元,相等于约1亿5100万令吉。
他是在吉隆坡地庭面控。由于慕沙阿曼身体状况不佳,法官罗兹娜阿育(Rozina Ayob)允许他全程坐着聆听法庭人员念出其控状。
慕沙阿曼是在《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第4(1)(a)条文下被控。
被控洗钱3700万美元
根据第一控罪,慕沙阿曼涉嫌间接涉嫌洗钱活动,即在2006年6月21日,指示伯纳斯(Richard Christopher Barnes)在新加坡瑞银银行(UBS AG Bank),以伯纳斯个人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以便收取非法资金。
针对第一控罪,慕沙阿曼也面对一项替代控状,即涉嫌指示伯纳斯以个人名义,在新加坡瑞银银行开户,以便掩饰他间接收取非法资金。
接下来的14项控罪,慕沙阿曼被指在2006年6月21日至2008年3月25日期间,通过名为伯纳斯的香港瑞银银行账户,收取多家公司和个人的非法资金。
其中,最大笔的非法资金高达1615万美元,而第10项控罪的不法资金,则高达250万新币。
最后的控罪则指,慕沙阿曼涉嫌指示伯纳斯将所有资产和未来资金,汇至慕沙阿曼在瑞士苏黎世(Zurich)瑞银银行的私人户口,以达到洗钱目的。
罪成最高可判监15年
在《反洗钱法令》第4(1)条文下,一旦罪成,慕沙阿曼可被判监禁5年至15年。
由于慕沙阿曼之前已缴付200万令吉作为保释条件,因此不必再缴付保释金。
去年11月,慕沙阿曼涉嫌在10多年前,收取2亿6300万令吉贿赂以“出售”伐木执照,在法庭吃上35项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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