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校电供案获准转至高庭审
吉隆坡高庭今日批准控方申请,把前首相夫人罗斯玛涉嫌砂拉越学校太阳能供应合约案,移交至高庭审理。
法官劳伦斯科林(Collin Lawrence Sequerah)是在聆听以联邦法院前法官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Ram)为首的检控团,以及罗斯玛的代表律师查吉星(Jagjit Singh)的陈词后,做出上述裁决。
较早前,哥巴斯里南指出,控方寻求将罗斯玛的案件移交高庭,以便把此案与罗斯玛助理里查(Rizal Mansor)的案件进行联合审讯,因为控状涉及相同的主题。
他说,比起地庭,高庭拥有更广泛的司法权,以聆审此案。
辩方反对移交联审
查吉星反对控方的申请,并表示罗斯玛的案件应该留在地庭审理,因为这里有很多法庭是专门处理贪污案。
“在吉隆坡法庭,我们有3个专门审理贪污的法庭,而且都是非常有经验的法官,所以为什么一定要移交高庭?为什么你们要联审?他们(罗斯玛和里查)是在不同的地庭面控。”
去年11月15日,67岁的罗斯玛在地庭面对2项在砂拉越369间乡区学校安装太阳能供应合约中索贿1亿8750万令吉,以及收贿150万令吉的控罪,惟她皆不认罪。
在同一天,46岁的里查被控4项为本身和罗斯玛,在砂拉越369间乡区学校安装太阳能供应合约中,索贿及收贿550万令吉的控状,他皆不认罪。
他们被控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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