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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宜洗钱案:高庭择708开审

这篇文章是在6 年前刊登

高庭今天择定从7月8日至11日及7月15至18日,审理资深律师沙菲宜被控2项接受前首相纳吉共95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以及2项呈报不正确账目而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控状的案件。

高庭法官柯林今天进行案件管理时,择定上述审讯日期。

领导主控团的联邦法院前法官哥巴斯里南及以哈温德吉星为首的辩护律师团,没对审讯日期提出反对。

现年66岁的沙菲宜在去年9月13日面控上述控状时,否认有罪。

沙菲宜在第1和第2项控状下被控涉及洗黑钱活动,他被控分别接受430万令吉及520万令吉非法活动收益,这两项收益来自纳吉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账户的两张支票,并汇入他两个联昌国际银行账户。

他被控于2013年9月13日及2014年2月17日,在位于武吉东姑的联昌国际银行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此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防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b)条款下被控,一旦罪成,刑罚为罚款最高500万令吉,以及监禁不超过5年,或者两者兼施。

此外,沙菲宜在第3及第4控状下被控直接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即呈报不正确的截至2013年12月31日财政年财务报表,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1)(a)条文。

他也被控没有呈报2013年9月13日收到的430万令吉收益,以及2014年2月17日的520万令吉收益,违反上述法令。

沙菲宜被控于2015年3月3日及2015年6月29日,在大使路的内陆税收局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此在2001年反洗黑钱及防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款下被控,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不超过15年监禁,以及可被判处不超过非法活动收益5倍或500万令吉罚款,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