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控纳吉洗钱案,高庭517重新过堂
高庭择定前首相纳吉面对3项SRC国际公司4700万令吉洗黑钱加控罪的案件,在5月17日重新过堂。
《马新社》报导,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Mohamed Zaini Mazlan)今天进行案件管理时,择定上述重新过堂日期。
主控官依沙副检察司说,控辩双方受到其他案件的审讯所约束,直到5月10日。
他说:“我方要求其他日期,因为受到(纳吉)SRC案审讯所约束,直到5月10日。”
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也有出席案件管理程序。
与纳吉有关的SRC国际公司汇款案之中,总共有6项有关洗黑钱的罪状。
今天过堂的3项控状洗黑钱案是由莫哈末再尼审理,涉及的款项为4700万令吉。
另外3项控状洗黑钱案是由高庭法官纳兹兰(Mohd Nazlan Mohd Ghazali)审理,涉及的款项为4200万令吉。本案最近正在审理当中。
被控洗黑钱4700万令吉
纳吉于2月8日在地庭,被加控3项在2014年洗黑钱达4700万令吉的罪状,惟否认有罪。
根据控状,2014年7月8日,纳吉通过其吉隆坡拉惹朱兰(Jalan Raja Chulan)Am Islamic Bank户口,收取三笔总数4700万令吉非法收益,进而被控洗钱。这三笔非法收益分别是2700万令吉、1000万令吉、1000万令吉。
纳吉被控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金融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或罚款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截至今年2月8日为止,纳吉总共被控42条罪。他全不认罪,并坚持自己清白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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