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案第16天:KWAP原本不敢借廿亿给“两元公司”
滚动报道
前首相纳吉的SRC国际公司汇款案今天进入第16天审讯,《当今大马》为读者带来滚动报道。
下周一没有审讯
下午3点45分:
法官纳兹兰宣布休庭,并择定下周二恢复审讯。
下周二复庭时,阿兹丽达将继续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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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AP曾有担忧保留
下午3点:
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副主席(法律事务)阿兹丽达(Azlida Mazni Arshad)供称,他们在2011年审批SRC公司的贷款申请时,曾有担忧及保留。
她解释,SRC公司只有2令吉实缴资本,但却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借贷20亿令吉,贷款金额太大。
“我们的特别投资小组认为,对于只有2令吉实缴资本的公司来说,要借贷20亿令吉太大。所以在2011年7月5日的会议上只是批准10亿令吉的贷款。”
纳吉辩称拿手机照镜
下午2点10分:
法官纳兹兰要求纳吉解释,是否在法庭上自拍。
纳吉澄清没有自拍,只是拿手机出来当镜子使用。
点击这里阅读详文。
两证人部分书面证词一样
中午12点50分:
纳吉律师哈温德吉星盘问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前职员阿米拉(Amirah Muhamad Nor),部分书面证词何以与另一名证人——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职员安巴拉甘(RM Ambalagam)的书面证词一样。
阿米拉是控方第34名证人,如今已经退休。
哈温德吉星指出,阿米拉书面证词中的其中一个段落,跟第33名证人安巴拉甘的书面证词“惊人相似”。
根据哈温德吉星,阿米拉的书面证词第17段,“我无权质疑付款或收款的理由。只要是遵守程序并且通过投资小组的批准,ISD(投资小组)将依据程序处理付款。”
对比两名证人的书面证词,可发现安巴拉甘书面证词的第13段有一部分相同。
哈温德吉星:这些都是你的话,还是草拟好的文件?
阿米拉:都是我自己的话。
哈温德吉星:在准备这份证词时,是你口述,他们记录?
阿米拉:是的。
哈温德吉星:安巴拉甘当时坐在你旁边?
阿米拉:没有。
哈温德吉星:这让我“惊叹”(kagumkan)。我觉得这很奇怪。
哈温德吉星本来使用英语发问,但却突然插入马来文的“惊叹”字眼。
法官纳兹兰于是询问哈温德吉星,这是否他真要用的字眼。而哈温德吉星则笑着改以英语回答“惊人(amazing)”。
“惊人。或许我之前用错字了。”
哈文德吉星继续提到,两人证词不可能完全一样。
阿米拉解释,这是因为她和安巴拉甘都熟悉同样的程序,并且按程序处理第二笔由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汇给SRC公司的20亿令吉。
阿米拉表示,她和安巴拉甘两人都涉及发放付款凭单。
汇款3000万令吉给SRC
早上11点08分:
诺丽娜确认,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Permai Binaraya)的马来亚银行账户曾于2015年1月7日,汇款3000万令吉给SRC国际公司的AmIslamic账户。
她是被副检察司许庆辉盘问时,如此表示。
她确认,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帐户指示汇款的单一转账确认通知属实。
SRC汇款1亿给PPC公司
上午10点49分:
第32名证人,即马来亚银行即时电汇(RENTAS)单位主任诺丽娜(Norlina)出庭供证,而副检察司许庆辉负责盘问。
她证实,SRC国际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从AmIslamic银行账户,汇款了1亿零500万令吉给布特拉首要建筑私人有限公司(Putra Perdana Construction)在马来亚银行的账户。
或涉及“掩藏”程序
早上10点30分:
哈丽查向法庭供称,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Permai Binaraya)2015年1月7日汇款3000万令吉给SRC国际公司的过程,可能涉及“掩藏程序”(process of layering)。
“掩藏”是一种通过系列转账或簿记,隐藏犯罪得益的洗黑钱方式。
哈丽查在纳吉辩护律师沙菲宜交叉盘问时指出,有关汇款涉及到1封指示信和1张内部支票。
沙菲宜:这是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2015年1月7日发出SRC国际公司为受益者的指示信吗?
哈丽查:对。
沙菲宜:该项汇款是按照这个指示?
哈丽查:对。
沙菲宜:现在看P444证物,那里有张支票。你能确认,这是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针对同样数额的1500万令吉,所发出的支票吗?
哈丽查:对,是在2015年1月7日。
沙菲宜:跟指示信同样日期?
哈丽查:是。
沙菲宜接着问哈丽查,既然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已发出指示信,要求汇款给同一个收款者,为何仍需要发出同一个款额的支票?
她表示不确定,但补充说,指示信是要求马来亚银行汇款至Ambank;支票则是要求,从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的马来亚银行账户扣除款项,以转账给SRC国际公司。
她说,客户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转账。
沙菲宜: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你会针对哪个采取行动?你会针对两个(指示信和支票)都采取行动,是吗?
哈丽查:是的。
沙菲宜:如果我说,无论是谁发出这张支票和指示,其实都是在掩藏这张支票和指示,以便不容易鉴定原本的收款者。毕竟,有关款项是来自马来亚银行,这是其中一个可能性吗?
有关人士发出指示和支票做法存有“掩藏程序”?因为有关款项并非直接转账,而是先经过银行再汇款(给收款者)?
哈丽查:有这个可能。
沙菲宜:对你而言,这没有引起(马来亚银行的)任何人怀疑吗?
哈丽查:身为一名银行家,他们应建议从账户直接付款。
沙菲宜: 如之前那样?
哈丽查:是。
达祖丁进入法庭
上午10点15分:
哈丽查的交叉盘问持续之际,巫统巴西沙叻国会议员达祖丁进入法庭,跟纳吉握手问好,然后在公众席最前排坐下。
辩方首席律师沙菲宜询问哈丽查,关于布特拉首要建筑私人有限公司(Putra Perdana Construction)与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Permai Binaraya)的授权签署人问题。
两公司签署人相同
早上10点:
哈丽查供称,布特拉首要建筑私人有限公司(Putra Perdana Construction)和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Permai Binaraya)在该银行的账户拥有相同的签署者。
她告诉法庭,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在马来亚银行开设账户时,其签署人为拿督罗斯曼(Datuk Rosman Abdullah)和杰罗米李(Jerome Lee,译音)。
此外,哈丽查指出,布特拉首要建筑私人有限公司自从1991年开设账户后曾换了几次签署者。
该公司之前取名为Kamunting Construction有限公司,直到1998年9月17日改名为布特拉首要建筑私人有限公司。
她说,根据2012年5月2日的议决,同一名拿督罗斯曼也是布特拉首要建筑私人有限公司的签署者,杰罗米李则是通过2014年5月28日的另一项议决列为签署者。
她在纳吉辩护律师沙菲宜交叉盘问时表示,据她所记得,自从罗斯曼和杰罗米李成为两间公司的账户签署者,他们就负责签署所有的银行指示。
沙菲宜:根据你的记忆,自从他们成为(公司的)签署者,就是他们签署所有的指令?
哈丽查:是。
沙菲宜: 你是否同意,两间公司有共同的董事,即罗斯曼?
哈丽查: 是。
沙菲宜: 杰罗米李也是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
哈丽查: 我不确定他是否董事,但作为签署者的话,我可以确定。
沙菲宜之后向证人出示几份作为呈堂证据的文件,哈丽查确认罗斯曼和杰罗米李是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而后者并不是布特拉首要建筑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
沙菲宜接着要求哈丽查比较2份文件,即百美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和布特拉首要建筑私人有限公司发给马来亚银行的指令。
查阅文件后,她赞同说,虽然文件来自不同的公司,但有关信件拥有相同的格式。
66亿元失信案让路SRC案
早上9点45分:
法官纳兹兰择定7月8日执行纳吉与依尔万的66亿令吉失信案的案件管理,以择定新的审讯日期。本案原订审讯日期必须让路给SRC案。
控辩双方都不反对失信案的让路。
法官下裁决后,依尔万离开法庭,但纳吉留下,法庭随即转而进入SRC案审讯。
辩方首席律师沙菲宜继续交叉盘问第31名证人,即马来亚银行吉隆坡分行助理经理哈丽查(Halijah Abdul Wahab)。
纳吉一度拿起和操作手机,把镜头转向自己,然后把镜头转外,之后他把手机放低,继续浏览手机。
纳吉与依尔万失信案先过堂
早上9点12分:
法庭开庭,不过会事先处理纳吉与前财政部依尔万(Irwan Serigar Abdullah)失信66亿令吉案的过堂事宜,才再进入纳吉SRC案的审讯。
开庭之前,纳吉身穿深灰色大衣出庭,他步入法庭,在公众席最前排坐下。他也趁隙跟依尔万(见下图)握手问好和交流。
纳吉与依尔万去年10月25日在吉隆坡地庭被控6项失信罪,但案件于去年12月初获准转交高庭审理。
依尔万的律师是古玛仁德兰(K Kumaraendran)。
SRC案进入第16天审讯
早上8点50分:
吉隆坡高庭今早将复审纳吉SRC国际公司汇款案,这是第16天的审讯。
此案承审法官是纳兹兰(Mohd Nazlan Mohd Ghazali)。
现年65岁的纳吉去年7月4日被控3项SRC资金失信控状及一项贪污滥权控状,涉嫌款项为4200万令吉。去年8月8日,他又被控3项涉嫌相同款项的洗黑钱控状。
一旦罪成,在刑事失信罪下,纳吉将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鞭笞与罚款。
在渎职滥权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5倍(视何者为高)。
而在洗黑钱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15年、罚款最高1500万令吉或洗钱款额5倍(视何者为高)。
截至今年2月8日为止,纳吉总共被控42条罪。他全不认罪,并坚持自己清白无辜。
本案检控团队是由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领衔,而辩方首席律师则是资深律师沙菲宜。
汤姆斯领导12人检控团队,包括苏莱曼(Sulaiman Abdullah)、西谭巴兰(V Sithambaram)、玛诺古鲁(Manoj Kurup)、依沙尤索夫(Ishak Mohd Yusoff)、多纳佐瑟(Donald Joseph Franklin)、苏海米(Suhaimi Ibrahim)、莫哈末赛夫丁(Muhammad Saifuddin Hashim Musaimi)、许庆辉(译音,Sulaiman Kho Kheng Fuei)、布迪曼(Budiman Lutfi Mohamed)、莫哈末阿斯洛夫(Mohd Ashrof Adrin Kamarul)以及莫哈末依扎(Muhammad Izzat Fauzan)。
辩方律师团队共有13名律师,并由资深律师沙菲宜领导。
其他成员包括前第二律政司尤索夫(Yusof Zainal Abiden)、哈温德吉星(Harvinderjit Singh)、卡玛鲁希山(Kamarul Hisham Kamaruddin)、张隆勉、德瓦南登(Devanandan S Subramaniam)、法翰(Farhan Read)、万艾祖丁(Wan Aizuddin Wan Mohammed)、拉末(Rahmat Hazlan)、慕哈末法汉(Muhammad Farhan Shafee)、卡翠娜(Tiara Katrina Fuad)、努莎希拉(Nur Syahirah Hanapiah)及再丽(Zahria Elena Red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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