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当今大马》标志

上诉庭驳回东姑安南上诉,护照须交法庭保管

这篇文章是在5 年前刊登

上诉庭今日驳回联邦直辖区前部长东姑安南的申请,以撤销护照交法庭保管的庭令。

以法官乌米卡顿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驳回东姑安南,针对吉隆坡高庭于1月28日裁决所提出的上诉。

乌米卡顿说,三司不认为高庭法官在驳回东姑安南申请撤回护照交法庭保管的庭令,错误行使了酌情权。

“(高庭)法官在明智而审慎地行使其酌情权时,考量了所有相关因素。”

另外两名法官是哈敏达星及刘美兰。

律师指无潜逃风险

高庭在1月28日驳回东姑安南要求修改保释条件的申请,不批准以提高保释金额,作为撤回护照交法庭保管庭令的替代条件。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维持地庭的判决,谕令东姑安南缴付50万令吉保释金及交出护照予法庭保管,直至案件审结。

东姑安南也是布城国会议员。他当时也建议用提高保释金至100万令吉,附加每月向反贪污委员会报到的条件,以取代交出护照。

较早前,东姑安南的代表律师陈福全在庭上说,高庭法官的判决推断其当事人有潜逃风险。

“高庭法官错了,我的当事人没意图潜逃,因为他要证明自己的清白。他也已两次暂时取回护照,并交回给法庭。

“这显示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具潜逃风险者。”

需确保审讯不受耽搁

主控官茱莉亚依布拉欣副检察司说,交出护照是一项重要条件,以便审讯没在没有任何耽搁之下进行。

她指出,陈福全无法证明高庭法官在下判时错误行使其酌情权,因为申请者可不时申请暂时取回护照。

“有关文件显示他在印尼的会议日期,以及其女儿在澳洲学校的报名日期。因此,被告没有理由不能提前申请(取回护照)。”

被控2项收受贿金罪

东姑安南涉2013及2016年可负担房屋土地买卖弊案,于去年11月15日面对2项收受贿金的控罪及1项交替控状,惟他否认有罪。

第一项控状指他在2013年12月27日,透过联昌国际银行收受商人陈英文(译音)提供并由Pekan Nenas工业公司所发出的100万令吉支票,以批准提高Nucleus地产私人有限公司(如今为Paragon City 发展私人有限公司)在士马勒路发展计划的容积率。

东姑安南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将面对不超过20年监禁或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交替控状指作为时任部长的他,在知情下于同样地点及日期收受贵重物品,即透过联昌国际银行收受商人陈英文提供并由Pekan Nenas工业公司所发出的100万令吉支票,陈英文也是上述计划的利益公司,即Nucleus地产私人有限公司(如今为Paragon City 发展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

东姑安南因为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将入狱高达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控罪指他在2016年6月14日,通过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的CIMB银行账户,收取陈英文蔡金宏(译音)提供,并由Aset Kayamas私人有限公司所发出的200万令吉支票。

东姑安南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将入狱高达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