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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案第22天:聂菲沙乃纳吉中介?SRC董事没求证

这篇文章是在5 年前刊登

滚动报道

前首相纳吉的SRC国际公司汇款案今天进入第22天审讯,《当今大马》为读者带来滚动报道。


下午5点25分:

今日审讯结束,法庭将在明早9点续审SRC案。

《当今大马》的滚动报道在此结束。若您喜欢我们的报道,欢迎订阅支持独立媒体,订阅费最低只需每天55仙。


不曾致函求证角色

下午4点:

依斯米被哈温德吉星询及时承认,SRC公司董事部不曾查证,到底董事聂菲沙是否扮演董事部和时任首相之间的桥梁。

哈温德吉星是针对依斯米的证词,提出上述问题。后者在证词中表示,每当SRC公司要向纳吉提出一些问题时,聂菲沙将扮演董事部和纳吉之间的桥梁。

早前,法庭被告知,掌管财长机构的时任财长部长纳吉,被委为SRC公司的名誉顾问。

哈温德吉星:针对聂菲沙是否曾跟身为(SRC公司)名誉顾问的纳吉进行任何讨论,董事部不曾致函求证。

你全盘接受聂菲沙所说的一切。它听起来不是胡言乱语,而说得过去。

依斯米:是的。


为被称赞感到尴尬

下午3点55分:

虽然今日的审讯气氛颇为严肃,但当哈温德吉星表示,依斯米是因拥有丰富的企业经验,而被选为SRC公司主席时,马上引起哄堂大笑。

哈温德吉星今早对依斯米的交叉盘问,偶尔带有浓厚的火药味。

哈温德吉星:回到你对为何自己被选中(为主席)的个人观点上,即因为你在官联企业和企业界的经验。

依斯米:跟(SRC公司)其他董事一样。

哈温德吉星:是,这些董事都有经验。所以,首相要按照(公司的章程)条文,委任他们任何人(任职)并不成问题。

依斯米:是。

哈温德吉星:该项任命意味,某程度上信任你可以保护公司的利益。

依斯米:是的。“其实我很害羞”(被称赞)。

结果,双方的最后一段对话,引起观众旁听席发出笑声。


审讯复庭

下午2点40分:

审讯复庭,纳吉辩护律师哈温德吉星将继续交叉盘问前SRC公司主席依斯米。


法庭午休

下午1点02分:

法庭审讯程序暂停午休,将在下午2点半续审。


争辩何者决定董事任命

下午1点:

纳吉辩护律师哈温德吉星和依斯米,针对聂菲沙2011年受委为SRC公司董事的事宜展开争辩。

哈温德吉星似乎不满,依斯米企图将纳吉和聂菲沙的任命挂钩。

依斯米早前告诉法庭,一马董事部是在接获股东的指示下,要求SRC公司委任聂菲沙为董事。

一马公司的股东为财长机构,意味由时任财长的纳吉直接管辖。

哈温德吉星接着要求依斯米点出,哪条法律授权一马公司董事部委任SRC公司的董事。

依斯米回复说,SRC公司确实是如此运作,因为他们受制于面向首相的报告线,而需在董事任命上寻求其批准。

尽管如此,他之后同意,根据该公司的章程,只有SRC公司的董事部可决定谁担任董事。但他坚持,纳吉在聂菲沙的任命上享有发言权,因为当时只有后者可正式委任某位董事。

结果,此番说法再度引起双方争辩,如何诠释纳吉在任命上的角色,直至法官纳兹兰宣布休庭。


接获一马公司董事议决

下午12点45分:

依斯米告诉法庭,聂菲沙是在纳吉的指示下,于2011年受委为SRC公司的董事。

他接受哈温德吉星交叉盘问时指出,委任聂菲沙是一马公司董事部的决定,而后者在2011年8月是SRC公司的持股公司。

依斯米当时也是一马公司的董事。他说,一马公司董事部是接获股东针对聂菲沙任命的议决后,作出有关决策。

“那是一马公司董事部在接获股东,委任聂菲沙为SRC公司董事的议决后,所作出的议决。”

一马公司是财长机构旗下的子公司,由时任财政部长纳吉直接管辖。


仅从聂菲沙听说

上午10点45分:

依斯米承认,他没有亲眼目睹纳吉签署2012年4月23日召开的特大(EGM)会议记录。该场特别大会通过了一项修改SRC公司章程的议案。

随着SRC公司章程第117条文被修订,纳吉被委任为该公司的荣誉顾问。

法庭早前被告知,有关章程修订导致SRC公司的董事部必须适当地考虑和落实纳吉的劝告。而纳吉当时是财政部长,并掌管拥有SRC公司的财长机构。

依斯米为本案第39名证人,他接受纳吉辩护律师哈温德吉星交叉盘问时坦言,他没亲睹纳吉签署2012年4月23日的会议记录。

他承认,自己仅通过SRC公司时任董事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于2012年6月8日向董事部进行的汇报,获知此事。

哈温德吉星询问依斯米,“你表面上说纳吉签署了(2012年4月23日的特大会议记录)。但你无法确认(真伪),因为他(纳吉)不是在你的面前签署。”

“(你)只是通过聂菲沙(听说纳吉签署)。聂菲沙表明,他代表了财长机构。”

“有关会议记录是怎样出现的,你自己并不晓得?”

依斯米证实,本身不懂该份会议记录从何而来。


无法确认会议记录属实

上午10点12分:

经过辩方律师哈温德吉星不断诘问,依斯米承认无法证实手上握有的2011年9月7日会议记录副本是否属实。

依斯米供称,是从SRC公司前董事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那里获得该会议副本,当时聂菲沙向SRC公司董事汇报与纳吉会面的情况。SRC公司董事是在2011年9月13日举行会议。

温德吉星:其实,你并不能确认那是否是真的文件(2011年9月7日纳吉与聂菲沙的会议记录)。聂菲沙在会议(2011年9月13日SRC公司董事会议)提出那事,但是你在会议(2011年9月13日SRC公司董事会议)后并没有去查证。

依斯米:是的。


记录两人会谈无不寻常

早上9点58分:

温德吉星询问,SRC公司的秘书用了6天的时间誊录2011年9月13日SRC公司董事会议,这是否不寻常。

依斯米承认通常指示秘书在72小时内完成会议记录。

温德吉星接着又回到2011年9月7日会议记录副本,询问说该记录只是记录聂菲沙与纳吉会面的情况,这是否不寻常。

依斯米答称无不寻常,指即使该会议只是记录两人的会谈。可是温德吉星却一再询问同样的问题,并指责依斯米没有回答问题。

温德吉星最终质疑依斯米并没有怀疑2011年9月7日会议记录副本。

西谭巴兰随即挺身抗议温德吉星盘问证人的方式,指证人回答问题,温德吉星却一再打断。

法官纳兹兰遂指示让依斯米回答问题。

依斯米说:“这没有不寻常。但这也是不寻常的,因为会议记录涉及首相。”


会议记录无依斯米签名

早上9点43分:

辩护律师哈温德吉星询问,反贪会人员罗斯里是否指定索取该份会议记录。依斯米答称没有。

依斯米还有2013年起的会议记录,但是上面没有其署名,罗斯里在侦询时指出这一点,依斯米才意识到此事。

依斯米解释说,未将会议记录副本提交给反贪会之前,并没有详细看过。


2011年握有会议文件

早上9点34分:

辩护律师哈温德吉星提出纳吉和聂菲沙在2011年9月7日会面的会议记录,该文件还未被列为证据,因为辩方质疑是假文件。在该份记录,纳吉赞同向瑞士银行进行总值15亿令吉的投资。

依斯米供称,在2011年就握有该会议记录。反贪会人员罗斯里在侦询时,问是否有关于SRC公司的文件,因此就在当时出示该文件。


反贪会录取两份口供

早上9点30分:

依斯米供称,反贪会针对SRC案和一马公司案录取其两份口供,一份是在第14届全国大选前,一份是在该大选后。两份口供仅有少许差别。

反贪会录供四次

早上9点20分:

辩方律师哈温德吉星开始盘问依斯米。

依斯米供称,反贪会给曾录取其口供4次,第一次是在2014年或2015年。

当时录取口供的反贪会人员名叫罗斯里(Rosli)。

依斯米称,反贪会录取口供后,整理成初稿,之后再与反贪会人员修订该初稿。


出示纳吉签署任命信函

9点15分:

依斯米出示被任命为SRC公司主席的信函,该信函是由纳吉签署。

纳吉对该信函被列为证据有意见,沙菲宜征询其指示,审讯暂停一会。


续盘问SRC公司前主席

早上9点05分:

法官纳兹兰走进审讯庭,纳吉进入被告栏就坐,法庭即将复审。

副检察司依沙尤索夫将继续盘问SRC公司前主席依斯米(Ismee Ismail)。

早上8点58分:

纳吉走进审讯庭,坐在前排观众席位,等待开庭。

到场的还有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及检控团队,以及纳吉的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及辩方律师团队。


指证纳吉赞同投资

早上8点30分:

吉隆坡高庭将在早上9点复审纳吉SRC国际公司汇款案。

昨天,SRC公司前主席依斯米(Ismee Ismail)供称,SRC公司前董事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向来扮演SRC董事局与纳吉沟通的桥梁角色。

他称,聂菲沙两度在SRC公司董事会议提出企划案,要求透过政府担保,向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40亿令吉。

他也指出,纳吉在2011年9月7日跟聂菲沙召开的会议上,赞同向瑞士银行进行总值15亿令吉的投资。

审讯期间,控方尝试提呈一份据称是纳吉和聂菲沙在2011年9月7日会面的会议记录副本。

不过此举遭辩方律师反对。他们认为,那可能是假文件,因为取得该份文件的方式可疑。

结果,控辩双方就此展开激烈争辩。最后,法官纳兹兰(Mohd Nazlan Mohd Ghazali )决定,只把纳吉和聂菲沙的会议记录暂时列为ID499,直到充公该文件的反贪会调查官罗斯里(Rosl)上庭作证。

被控失信及贪污滥权

此案承审法官是纳兹兰(Mohd Nazlan Mohd Ghazali)。

现年65岁的纳吉去年7月4日被控3项SRC资金失信控状及一项贪污滥权控状,涉嫌款项为4200万令吉。去年8月8日,他又被控3项涉嫌相同款项的洗黑钱控状。

一旦罪成,在刑事失信罪下,纳吉将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鞭笞与罚款。

在渎职滥权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5倍(视何者为高)。

而在洗黑钱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15年、罚款最高1500万令吉或洗钱款额5倍(视何者为高)。

截至目前为止,纳吉总共被控42条罪。他全不认罪,并坚持自己清白无辜。

本案检控团队是由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领衔,而辩方首席律师则是资深律师沙菲宜。

汤姆斯领导12人检控团队,包括苏莱曼(Sulaiman Abdullah)、西谭巴兰(V Sithambaram)、玛诺古鲁(Manoj Kurup)、依沙尤索夫(Ishak Mohd Yusoff)、多纳佐瑟(Donald Joseph Franklin)、苏海米(Suhaimi Ibrahim)、莫哈末赛夫丁(Muhammad Saifuddin Hashim Musaimi)、许庆辉(译音,Sulaiman Kho Kheng Fuei)、布迪曼(Budiman Lutfi Mohamed)、莫哈末阿斯洛夫(Mohd Ashrof Adrin Kamarul)以及莫哈末依扎(Muhammad Izzat Fauzan)。

辩方律师团队共有13名律师,并由资深律师沙菲宜领导。

其他成员包括前第二律政司尤索夫(Yusof Zainal Abiden)、哈温德吉星(Harvinderjit Singh)、卡玛鲁希山(Kamarul Hisham Kamaruddin)、张隆勉、德瓦南登(Devanandan S Subramaniam)、法翰(Farhan Read)、万艾祖丁(Wan Aizuddin Wan Mohammed)、拉末(Rahmat Hazlan)、慕哈末法汉(Muhammad Farhan Shafee)、卡翠娜(Tiara Katrina Fuad)、努莎希拉(Nur Syahirah Hanapiah)及再丽(Zahria Elena Redz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