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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掌握国外证据,拟修改慕沙阿曼洗钱罪状

这篇文章是在5 年前刊登

控方正考虑修改沙巴前首长慕沙阿曼(Musa Aman)面对的贪污及洗黑钱罪控。

主控官乌玛赛夫丁(Umar Saifuddin )副检察司今天在案件过堂时告诉高庭,控方需要更多时间研究控状。

“随着此案刚移至高庭审理,需要修改控状修改。”

“控方也申请日期进行案件管理,以将文件交给辩方前,审查及准备好文件。”

他说明,控方掌握国外的额外证据,因此需要时间研究控状。

即将出国接受治疗

乌马赛夫丁说,慕沙阿曼将在8月7日启程,到国外接受治疗,并于9月7日回马。

高庭法官科林劳伦斯(Collin Lawrence Sequerah)则择定9月27日进行案件管理。

慕沙阿曼代表律师是黄益权(译音,Francis Ng Aik Guan)说,其当事人获准暂时取回护照,以前往伦敦接受治疗。

现年68岁的慕沙阿曼于2018年11月5日被控上地庭,面对与沙巴伐木特许经营合约有关的35项贪污控罪,涉及总额达6330万美元(约2亿6346万零962令吉);他获准以200万令吉保释金、2名担保人及交出护照保外候审。

根据控状,慕沙阿曼身为沙巴州政府代理人,即沙巴首长兼沙巴信托基金会董事局主席,涉嫌收受6330万美元的贿赂。

他被控收受贿赂,给予数家公司伐木特许经营权,包括Segar Tepat私人有限公司和J.V. Lestari私人有限公司。

慕沙阿曼被控在外国的7间银行和金融机构犯下上述罪行,包括汇丰银行位于新加坡克莱莫公寓和海洋大厦的分行、瑞银集团位于香港中环的分行。

他在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11条文(代理人行贿或收受贿赂罪行)下被控,可在第16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最高监禁29年,罚款为受贿金额的至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