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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陈英文贿赂案与姑南贪污案联审

这篇文章是在5 年前刊登

高庭今日批准控方申请,以将商人陈英文与联邦直辖区部前部长东姑安南的贪污案件,进行联合审讯。

法官纳兹兰在裁决时说,如果控状是与同一交易中所犯下的罪行有关,则刑事程序法典第170条文赋权法庭联合审判超过一名被告。

他说,根据控状,在交易中所列明的事实相同。

“日期、地点、金额、支票、账户持有人、寻求批准发展计划,全都一样。”

“更何况,在两宗案件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提呈给辩方的文件是一样的,所以很有可能将传召相同的证人。因此,我批准这项联审申请。”

他择定此案于8月20日进行案件管理,以另择审讯日期。

本案的主控官是茱莉亚副检察司,陈英文的表律师法依沙(Faisal Moideen)。

去年11月15日,房地产发展商的陈英文被控被控贿赂东姑安南100万令吉。陈英文被指通过Pekan Nenas工业公司的大众银行支票,汇入东姑安南的联昌银行户头,以批准提高Nucleus地产私人有限公司发展计划的容积率。

他被指于2013年12月27日在敦依斯迈路太子世界贸易中心的联昌银行犯罪,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第16(b)(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