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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希33收贿案:917决定是否交隆地庭审理

这篇文章是在5 年前刊登

沙亚南法庭地庭择定9月17日聆审控方申请,以把前副首相阿末扎希被控33项收取贿金案,移交吉隆坡地庭审理。

法官罗兹拉原定今日聆审,但基于控方仍在等待上周入禀吉隆坡高庭的一项复核申请审理而展延。

副检察司颜炳坤(译音)指出,有关复核申请是针对吉隆坡地庭于7月31日,批准阿末扎希被控另7项贪污罪控转交到沙亚南地庭的决定。

“因此,我希望今日的申请审理展延到复核申请有结果为止。”

阿末扎希代表律师也没有反对。

罗兹拉继续让阿末扎希以之前裁定的20万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

涉受贿4276万

阿末扎希在6月27日被控33项贪污罪行,涉嫌向处理外国签证系统的公司收取4276万令吉贿金。

其中26个控状是指他以内政部长身分,在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位于加影绿野山庄,从Ultra Kirana有限公司收取932万新元(约2854万令吉),以让该公司负责中国一站式服务中心及外国签证系统。

另外7项指控是指他作为内政部长,在2015年6月及2017年4月期间收取同一间公司提供15万新元(约45万9397令吉)、32万5000令吉、1万5000欧元(约7万708令吉)及1万5000美元(约6万2235令吉)。

扎希因此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收贵重物品),若罪成将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外,原本在吉隆坡地庭审理的7项指控今日在莎阿南地庭重新过堂,阿末扎希表示不认罪。

根据这7项控状,他涉嫌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在布城第16区副首相官邸收取Ultra Kirana的424万新元(约1297万令吉)贿金,作为批准延长该公司合约,以继续处理中国一站服务中心及外国签证系统。

他因此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第16(a)(b)条文,并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同读,若罪成将面对最高20年监禁及罚款不少于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