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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否认钦点SRC董事,被指遥控董事局感惊讶

这篇文章是在5 年前刊登

滚动报道

前首相纳吉的SRC国际公司汇款案今天进入被告自辩环节,《当今大马》为读者带来滚动报道。


下午5点24分:

《当今大马》的滚动报道在此结束。若您喜欢我们的报道,欢迎订阅支持独立媒体,订阅费最低只需每天55仙。


法官宣布休庭,明早续审

下午4点56分:

纳吉辩护律师法汉(Farhan Read)告诉法官纳兹兰,由于这周四及周五没有审讯,辩方将在这两天尽量访最多的辩方证人。

法官纳兹兰宣布休庭,并在明早9点续审。


否认擅自决定转移SRC到财长机构

下午4点42分:

纳吉否认在时任财政部秘书长诺瓦威(Md Nor Nawi)发出有关备忘录前,他就已经决定将SRC国际公司转到财长机构下。

他表示,这是因为他虽然在原则上已经同意有关备忘录的内容,但有关转移所有权行动还是受到其他单位的监督,包括了系统与控制单位(System and Control Unit)。

“最终,我相信诺瓦威也同意在备忘录所提出(转移SRC到财长机构)的建议,是他个人评测后的结果。”


控方反对纳吉引证沙地王子来函

下午4点25分:

控方反对纳吉的辩护律师要将一封据称是来自沙地吐奇王子(Prince Turki Abdullah Al Saud)的来函提呈法庭为证据。

纳吉在法庭上宣称他确实是收到了有关来信。

不过,西谭巴兰副检察司表示,该信应该标签为“IDD”,直到确认信的真伪。

“IDD”是指,提呈至审讯但仍未获得核实的物件,因此仍未被视为呈堂证物。


对遥控董事局指控感惊讶

下午4点20分:

纳吉表示,他对于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依斯米(Ismee Ismail)指控他下令指示SRC董事局该如何行事而感到惊讶。

他称,依斯米的指控是不合逻辑的,因为所有与SRC营运有关的事务,包括了与阿尔巴投资(Aabar Investments PJS)的合作和募资计划,都是董事局的权限。

纳吉在念出其书面证词时称,董事局有责任先商讨特定的事项,然后再取得财长机构和SRC国际公司股东的同意。

“我对依斯米的证词感到惊讶,他的观点与他在多家官联公司中的经历相矛盾。”

“我肯定不曾签署任何文件,以指示(SRC)董事局应该为了公司利益而优先解决哪些事。”


一马董事局遴选SRC董事成员

下午3点25分:

纳吉表示,他只是批准了由一马公司前执行长沙鲁(Shahrol Azral Ibrahim Halmi)在2011年8月所提呈给他的SRC董事名单,而不是由他自己钦点这些人。

根据纳吉的证词,沙鲁所提供的名单包括了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依斯米(Ismee Ismail)以及SRC公司前董事兼前执行长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

“我获告知这些人都是由一马公司(董事局)所遴选的,而我没有任何理由反对名单中的人物。”


强调无个人利益

下午3点26分:

纳吉在念书其书面证词时称,他在SRC国际公司没有任何个人利益。

“我要严正强调,除了我作为首相以及财政部长的专职与公职,以捍卫马来西亚政府的最佳利益外,我在SRC没有一丁点的个人利益。”


没业绩记录无阻SRC获得贷

下午3点:

纳吉称,虽然SRC国际公司没有业绩记录,但这并不阻止公务员退休积金局批准贷款。

他称,任何的发展倡议都需要一个起点。

“这也是为何经济策划单位批准提供辅助作为开始,并建议SRC进一步取得其他的资金。”


无权令KWAP同意贷款

下午2点45分:

纳吉告诉法庭,作为财政部长,他无权下令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批准SRC国际公司所提出的贷款申请。

纳吉在回答辩方律师旺艾祖丁(Wan Aizuddin Wan Mohammed)的盘问时也表示,根据《2007年退休基金法令》,只有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投资小组有权批准贷款申请。

旺艾祖丁是提到有关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前执行长阿兹安(Azian Mohd Noh)指他曾致函,表示同意SRC的贷款申请。

纳吉表示,阿兹安的指控不实,因为包括阿兹安本身也不能决定公务员退休积金局的贷款事宜。

“有关阿兹安说我是她的‘最终老板’,在公务员退休积金局批准贷款一事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作为执行长,她也不能在批准贷款的过程中投票。”


同意KWAP借贷40亿非最终决定

下午2点44分:

纳吉表示,他在SRC国际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申请书上写下“同意”,并不代表那就是最终的决定。

他称呼,有时候官员不同意他的决定,也会向他提出以作修改。

“(我留言)‘同意’不表示那就是最终决定而不能改变。这取决于官员在细读(申请书)后,或会有不同的意见。”

“因此,‘同意’这个字不代表最终决定。那并不阻止(其他人)提出或参考其他不同看法。”

SRC国际公司是在2011年至2012年,分别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借贷了40亿令吉。

今年5月28日,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前执行长阿兹安(Azian Mohd Noh)在SRC案的审讯中供证时透露,SRC公司在2011年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申请贷款时,申请信是由时任首相纳吉的特别助理阿茲林(Azlin Alias)所提呈。

她说,当时她接获电话,要求她在吉隆坡中环广场(KL Sentral)的一间酒店会晤阿茲林。

阿茲林已经逝世。

根据阿兹安,她在下班后于约定的酒店,会晤阿茲林大约45分钟,当时对方就把SRC公司的贷款申请信交给她。

阿兹安说,这封信志期2011年6月3日,是由SRC公司的时任董事聂菲沙署名,上面还有纳吉亲笔写上的附注“同意这建议”(Bersetuju dengan cadangan ini)。


法庭复审

下午2点35分:

法庭恢复审讯。纳吉继续念出书面证词。


法庭午休

下午1点:

法庭午休,下午2点半续审。


称不知道聂菲沙是SRC董事

中午12点58分:

纳吉表示,在SRC国际公司注册成立时,他并不知道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与高明发(Vincent Koh Beng Huat,译音)是公司股东与董事。

他也宣称,从未就SRC公司事宜会见聂菲沙或高明发。

“不,我完全不知情。我也从未与聂菲沙或高明发会面会谈SRC公司。”

纳吉也称,他是一直到2011年尾,才知道SRC的股份转移到了一马公司。


提呈国油规章作证据

中午12点55分:

纳吉把国油的备忘录及公司章程提呈为证据,以显示SRC修订规章并非先例,也并非唯一一家官联公司赋予首相特权。

根据纳吉,国油规章所赋予首相的整体权力,比首相在SRC国际公司所持有的权力更大。

“……我想要显示,首相在国油有更大的影响力,远比在SRC国际公司的运作(权力)更大。”

“这是(引证国油规章)的主要目的。”

纳吉也以国油规章的第109(3)条文为例,该条文是在1974年修订,说明只有首相有权委任国油主席,而且国油主席必须按首相指示行事。

“将这权力交托在首相的手上,是为了让首相可以确保公司的领导层将附和政府的利益与政策。”

他称,国油的这项规定,比SRC国际公司的第67和116条规章,赋予首相更大的权力。

纳吉也宣称,虽然这种权力通常都是在股东的手上,但SRC的规章修订后,并未免除公司董事履行其信托义务和其他责任,以捍卫公司的最佳利益。


未施压修改SRC规章

中午12点49分:

纳吉表示,他从未施压修改SRC规章,以加入第116条文赋予首相特权。

纳吉在念出其书面证词时表示,对于质疑施压修改SRC规章以加入第67和116条文,他要说明并未这么做。

“不,当时,我没有涉及或受到咨询。我是较后在(SRC)志期2011年6月3日的信中得知,(时任管理)经济策划单位的首相署部长诺莫哈末(Nor Mohamed Yakcop)已经批准了成立(SRC国际公司)。”

一马公司规章第116条文,指SRC国际公司的顾问局主席纳吉有权委任或革除SRC的董事。


扎希现身审讯庭

中午12点43分:

前副首相阿末扎希现身审讯庭,并坐在旁听席。

纳吉则继续念出其书面证词。


法庭恢复审讯

中午12点39分:

法庭恢复审讯,纳吉继续念出其书面证词。


法庭短休,辩方复印纳吉证词

中午12点18分:

纳吉的书面证词缺了一页,法庭宣布短休,以让辩方复印完整的纳吉书面证词。


认为刘特佐可协助与中东交涉

早上11点20分:

纳吉告诉法庭,他相信刘特佐在中东国家甚有影响力,因此可以协助一马公司在该区域的投资交易。

他表示,刘特佐自称在中东国家“非常有影响力”。

“……这让我相信,他(刘特佐)可以协助与他们(中东国家)交涉有关投资与商业持股的事。”

“这些国家,即中东国家,当时因为(国际)油价上涨而有大笔的现金。因此,我的看法是,刘特佐的影响力和关系,可以协助落实一马公司的目标与投资计划。”


纳吉否认涉委任一马管理层

早上11点18分:

纳吉在证词中也否认涉及委任一马公司管理层人员。

“本质上,我是跟一马公司执行长及主席交涉,但与管理层没有来往。我相信是由(一马公司)执行长或主席本身任命任何人(加入一马公司)。”


修规章并无不妥

早上11点16分:

纳吉表示,对于修改一马公司的备忘录及公司章程(M&A),包括了第68第117条文以赋予首相持有特别权力,他认为并没有什么不妥。

纳吉在念出书面证词时形容,一马公司董事局告知他有关修改一马公司规章,一如联邦政府接受州务大臣机构,是为了保护财政部的利益。

“这一切都是(一马公司)董事局与管理层的建议。”

“我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寻常,一如作为首相,我也有绝对权力来委任其他官联公司的董事,如国库、国油、国民投资机构、国家能源公司、马电讯等。”

他也宣称,从未有人向他出示一马公司规章,因此当时也就不存在强迫的元素,以在一马规章中加入附带条件。


刘特佐与苏丹米占是密友

早上11点:

纳吉告诉法庭,一马通缉犯刘特佐,乃是登州苏丹米占再纳阿比丁(Sultan Mizan Zainal Abidin)与胞妹东姑拉希玛(Tengku Rahimah)的密友。

在登嘉楼投资机构于2009年设立时,苏丹米占再纳阿比丁也是时任国家元首。

纳吉声称,他所了解的是,登嘉楼投资机构是刘特佐与苏丹米占所讨论出来的结果。

“登嘉楼投资机构的概念,以我所了解,是刘特佐与国家元首以及登嘉楼政府所讨论出来的结果。”

“我也获悉,刘特佐获委为登嘉楼投资机构顾问团主席,即苏丹米占本人的顾问。”


出于无奈才接管TIA

早上10点52分:

纳吉供称,内阁在2009年决定接受登嘉楼投资机构(一马公司前身,TIA)乃是出于无奈,以避免时任国家元首和登嘉楼州政府遭到羞辱。

纳吉在念出其书面证词时表示,内阁当时这么做,也是为了保护大马的债券市场。

“这是出于无奈的决定,以保护(登嘉楼)州政府和国家元首免于遭到羞辱,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对全球的大马债券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纳吉开始朗读证词

早上10点30分:

纳吉从被告栏转入证人栏,开始念出自辩证人证词。

在开始前,纳吉先以英语与马来语分别宣誓。

“我,纳吉,诚心宣誓,将案内所知之事,一切照实讲,并无虚言。”

纳吉的证词全长240页,当中包含153条问与答。


开庭前控方才拿到纳吉证词

早上10点29分:

纳吉准备进入证人栏供证。不过,控方此时却反对,不满辩方迟至今早9点才把纳吉证词交给他们。

此案主控官——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说,根据规定,证人证词必须在审讯开始的14天前交给对方。

他表示,辩方此举不仅违反规定,还将影响控方接下来的交叉盘问。


沙菲宜结束开案陈词

早上10点15分:

沙菲宜结束开案陈词。接下来,轮到纳吉念出其自辩声明。


何以纳吉未报警?

早上10点03分:

沙菲宜声称,由于当局已展开调查,所以纳吉并未报警或投诉其银行账户的可疑汇款。

“纳吉选择相信调查程序,还有进行中的调查。”


沙菲宜指纳吉不知户口转账

早上9点59分:

沙菲宜宣称,呈堂证据显示,纳吉并不知道其银行户口的转账情况。

“从这方面的整体证据而言,对比纳吉户口所开出的支票与其户口的真正结存,清楚显示无人准确告知他户口的真正结存。”

“其他同时期的证据也揭露,有一个诡计要确保纳吉不知道他户口内真正的汇款。”

沙菲宜续称,呈堂证据也显示,纳吉Ambank户口的4200万令吉不是贿款。


修改章程无恶意?

早上9点52分:

沙菲宜在开案陈词中指出,SRC国际公司在2012年4月修改公司章程,完全没有恶意。


沙菲宜赞纳吉为国家着想

早上9点48分:

沙菲宜表示,纳吉在SRC国际公司不存有个人利益,不会违反其公职身份。

他称,纳吉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政府与国家的最大利益着想。

“纳吉在SRC公司从来都不存有违反其公职的个人利益。无需质疑纳吉在这里拥有个人利益。”

“纳吉在SRC公司的行为与参与,导致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掌管经济策划单位的部长、财政部长、财政部与内阁认可(这交易)。纳吉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政府与国家的最大利益着想。”


帮SRC发展关键领域

早上9点45分:

沙菲宜指称,为了发展第十大马计划与新能源政策所鉴定的关键领域,联邦政府才允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提供低息贷款予SRC国际公司。

他说,首相署经济策划单位、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财政部乃至内阁都是出于这个原因,才会批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贷款40亿令吉予SRC公司。

“如果说是其他原因,就会不合逻辑地影射相关决策单位,包括财政部长、各相关部长、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投资组成员,乃至内阁成员失职。”


沙菲宜开始陈词

早上9点35分:

纳吉首席律师沙菲宜念出开案陈词。他表示,虽然控方献议66名证人,但辩方只得以访问其中的7人。


审讯开始

早上9点半:

法官纳兹兰进入法庭,审讯开始。


证人栏内自辩

早上9点10分:

前首相纳吉SRC国际公司案今日开始第一天被告辩护环节,纳吉将进入证人栏内自辩,同时接受控方的交叉盘问。

上个月11日,吉隆坡高庭法官纳兹兰裁定,纳吉在SRC案的7项滥权、失信和洗钱罪名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

在这种情况下,纳吉有三个选项,即选择在证人栏自辩;选择在被告栏自辩;或选择保持缄默。

若是选择在证人栏内自辩,纳吉需要接受控方的交叉盘问。

若是选择在被告栏内自辩,纳吉则无需接受控方的交叉盘问,但其证词的份量将大打折扣。

纳吉当时告知法庭,他选择在证人栏自辩

纳吉的SRC案从今年4月3日开始审讯,而控方在较后的58天审讯里传召57个证人出庭供证,包括AmBank公关部经理余金萍(Joanna Yu Ging Ping)、前第二财长胡斯尼等。

SRC案中,纳吉被控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罪。

一旦罪成,在刑事失信罪下,纳吉将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鞭笞与罚款。

在渎职滥权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5倍(视何者为高)。

而在洗黑钱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15年、罚款最高1500万令吉或洗钱款额5倍,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