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证第二天聚焦沙地“捐款”,纳吉把问题推诿刘特佐
滚动报道
前首相纳吉SRC国际公司案被告抗辩环节进入第2天,《当今大马》为读者带来滚动报道。
下午4点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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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休庭
下午3点50分:
高庭法官纳兹兰允许辩方律师的申请提早休庭,并在下周一早上9点续审。
退回捐款避免遭扭曲
下午3点30分:
纳吉表示,为了避免沙地国王捐款的事遭到扭曲,他决定将没有用到的6亿2000万美元捐款退回。
“我对于我的账户有这么大笔钱感到不安,担心这事若泄露,肯定会在政治上遭到扭曲。”
“后来,我决定退回没有用到的捐款,而只留下部分。”
“我相信退回大部分未用到的捐款给沙地王室是一份好意,那他们在未来要支持我时也会考虑到这一点。”
“最终,大约6亿2000万美元退回到当初汇款过来的Tanore Finance Corp,而剩下的1亿6200万令吉则转汇到我在2013年8月新开的账户内。”
惊讶AmBank与刘特佐交涉
下午3点47分:
纳吉表示,他对于AmBank与刘特佐沟通,以处理有关他个人账户的事感到震惊。
他声称,从不知道获得授权管理账户的聂菲沙,其实是按刘特佐的指示行事,结果把原欲退回给沙地王室的捐款,转到一家英属维京群岛公司Tanore Finance Corp。
纳吉念出书面证词时,回答代表律师拉末哈兹兰(Rahmat Hazlan)的提问。
拉末:在刘特佐与AmBank公关部经理余金萍的黑莓通讯显示,刘特佐要取得允许把资金转到Tanore Finance Corporation。刘特佐指示余金萍,为聂菲沙准备了4封信函。你有授权(刘特佐)?
纳吉:不。我对此毫不知情。一如我之前所说,我把这件事交给(前机要秘书)阿兹林处理。我很震惊为何银行会联系刘特佐,我没有授权他。我也不知道聂菲沙在此事上是按刘特佐的指示办事。
沙地国王捐款随纳吉花费
下午3点17分:
纳吉声称,已故阿都拉国王捐6亿8000万美元给他,是为了协助大马避免遭到阿拉伯之春所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
纳吉念出书面证词,当中一道问题询问他是否知道其尾数694的银行账号,在2013年3月2日至2013年4月10日之间,获得总数6亿8099万9976美元的款项。
纳吉宣称,唯有在反贪会录口供,以及他的律师向AmBank取得账户资料后,他才知道有关的款项。
他称,获得出示一份志期2013年3月1日的信函。
据称,该信函来自阿都拉国王的代表,当中提到赠予他这笔巨款,并且随他自由斟酌来花费。
“阿都拉知道当时是(大马)2013年全国大选。基本上,他并不希望看到阿拉伯之春延伸到大马,尤其他认为大马是一个实践真正伊斯兰教义的典范国。”
“阿都拉国王希望大马成为一个实践伊斯兰教义的现代先锋国。”
不知刘特佐与余金萍联系
下午2点39分:
纳吉表示,他并不知道刘特佐与AmBank公关部经理余金萍,在2011年至2013年之间沟通联系,以商讨尾号694银行户头的事。
“不。我不知道此事。我只说我所相信的事,即刘特佐是协助我获得沙地王室捐款的人。”
“(纳吉前机要秘书已故)阿茲林(Azlin Alias)或许有和刘特佐协调有关捐款。我当时不知道刘特佐与余金萍的沟通。”
纳吉也表示,无法解释为何银行会和一名没有获得他授权的人,沟通有关他个人银行账户的事。
法庭早前获告知,时任SRC国际公司执行长聂菲沙才是获纳吉授权,以管理其银行账户的人。
不知聂菲沙是刘特佐同谋
下午2点33分:
纳吉供称,他当时并不知道SRC国际公司的执行长聂菲沙(Nik Faisal Ariff Kamil),乃是通缉犯刘特佐的同谋。
纳吉是在念出书面证词。当中一条问题询问纳吉是否知道,早在2008年于第一集团(UBG Bhd)时期,聂菲沙与刘特佐就是关系非常紧密的同谋。
据称,聂菲沙正是在2008年在第一集团(UBG Bhd)就职时,认识了刘特佐。
“(我)当时并不知情。我是在之后在报章上得知此事。”
审讯复庭
下午2点28分:
审讯复庭,纳吉继续念出书面证词。
法庭午休
下午12点57分:
吉隆坡高庭法官纳兹兰宣布午休,审讯将在下午2点15分继续。
从未与AmBank经理交涉
中午12点38分:
纳吉告诉法庭,他从未与AmBank公关部经理余金萍(Joanna Yu Ging Ping)、Daniel Lee、Krystle Yap交涉。
根据早前的审讯,法庭获告知,余金萍、Daniel Lee、Krystle Yap三人除了负责管理纳吉及SRC公司名下的账户,也负责管理一马公司的账户。
纳吉也否认他曾经授权刘特佐,以处理他账号尾数694的相关事宜。
“刘特佐告知沙地国王捐钱给我”
中午12点11分:
根据纳吉,一马案通缉犯刘特佐在2010年告诉他,沙地国王阿都拉同意捐出1亿至2亿美元给他,以示支持。
纳吉在念出书面证词时表示,他当时并不知道捐款的实际数额,也不知道将会何时得到款项,而刘特佐是之后才告诉他有关细节。
“之后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我获得一笔非常大的款项,我相信那是来自阿都拉国王支持我的捐款。”
“刘特佐是此事的联络人,而我相信是他安排了沙地王室的捐款。”
“(纳吉账户的)AmBank也收到了数封信函谈及这笔捐款,而我从刘特佐那里也收到了这些信函。”
律师询问是否对巨额捐款感到惊讶时,纳吉则表示,这笔捐款看起来数额很大,但沙地王室向来以慷慨著称,而且也曾捐钱给美国的数个基金会,包括了克林顿基金会。
纳吉补充,沙地王室也通过外交政策捐款给其他数个国家,包括埃及、巴基斯坦以及巴勒斯坦。
胡斯尼不满遭调离财政部
上午11点48分:
纳吉告诉法庭,他在2016年将胡斯尼从财政部调任到经济策划单位,导致胡斯尼怀恨在心,进而上庭攻击他报复。
“我相信,胡斯尼一直不满我要把他从财政部调任至经济策划单位。于是,他当时马上就辞职。”
“而今,他利用证人栏为舞台,公开他的不满。”
纳吉也驳斥胡斯尼自称在财政部“打杂工”(office boy)的指控。
指胡斯尼对他怀恨意
上午11点45分:
纳吉在念出书面证词时,逐一反驳胡斯尼8月份的供证。
胡斯尼今年8月供证时宣称,曾向纳吉自荐率团到瑞士解决SRC资金冻结的问题,但遭否决且未给予理由。
不过,纳吉表示,胡斯尼的证词抽离了脉络。
“我认为抽离了脉络。胡斯尼确有非正式询问,他应否到瑞士解决这问题。但这不是正式的要求。”
否认把胡斯尼当“打杂工”
上午11点42分:
纳吉否认,曾要求前第二财长胡斯尼(Ahmad Husni Hanadzlah)别插手一马公司事务。
“我从未这么告诉胡斯尼(不要插手一马公司)。呈堂文件清楚显示,胡斯尼曾获得咨询,还以第二财长的身份批准数个重要的通告,包括在2012年2月2日的财政部通告(证据编号D526),以及志期2015年11月4日触及拨给SRC公司短期贷款的财政部通告(证据编号551)。”
“胡斯尼申诉他如同‘打杂工’乃是笑话。以他作为第二财长的身份,事实恰恰相反。”
“胡斯尼也出席2012年2月8日的内阁会议,即政府批准(为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借贷第二笔20亿令吉贷款给SRC)作担保,而(胡斯尼)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
今年8月的SRC案审讯中,胡斯尼形容,他在纳吉的“独裁”掌管SRC事务之下,只是一名“打杂工”。
胡斯尼也供称,随着他挑起对一马公司与沙地石油国际公司(PetroSaudi International Ltd)联营投资的担忧后,纳吉在2009年杪要求他,别再插手一马公司和其子公司的事务。
不知SRC汇款给Ihsan Perdana
上午10点57分:
辩方律师旺艾祖丁询问纳吉有关SRC国际公司在2014年至2015年间,通过14笔汇款将1亿2300万令吉汇入其社会责任臂膀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一事。
而纳吉告诉法庭,在SRC国际公司汇款的这两年期间,他并不知道此事。
未参与委任IPSB决策
上午10点48分:
纳吉强调,没有参与SRC公司委任Ihsan Perdana有限公司(IPSB)为企业社会责任伙伴的决定。
他也强调,没有参与SRC公司把2亿5000万令吉拨款移交给IPSB的决策。
纳吉是在念出书面证词时,反驳另一名证人——SRC公司前董事苏伯(见下图)的证词。
苏伯之前供证时称,曾获得SRC公司前执行长聂菲沙告知,在未经SRC公司董事局同意下,纳吉决定委任IPSB为企业社会责任伙伴,还把2亿5000万令吉交给IPSB。
不过,纳吉声称,苏伯的说法“难以置信”。
“难以置信。苏伯是SRC公司的其中一名董事,肯定知道企业管理的程序。”
“他怎能忽视这一切(企业管理程序),只听信聂菲沙的一面之词?”
“我未曾获知IPSB受委与2亿5000万令吉的事宜。”
纳吉续称,他无法理解苏伯与聂菲沙如何在未获得董事局批准下,即签文件把2亿5000万令吉交给IPSB。
他称,聂菲沙在2014年9月签署文件时,已经不再是SRC公司的执行长。
否认有权委聘或革除董事
上午10点37分:
纳吉否认有权委聘或革除任何SRC公司的董事。
他念出书面证词时,反驳另两名证人——SRC公司前主席依斯米(Ismee Ismail)及苏伯(Suboh Md Yassin)的说法。
这两人之前在作证时称,纳吉拥有革除与委聘董事的权力。
不过,纳吉声称这种说法不合逻辑。
“这不合逻辑。一般上,只有公司股东才有权委聘与革除任何董事。”
修章程非为了控制SRC
上午10点24分:
纳吉否认施压SRC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加入一条可让他掌控董事局的条文。
纳吉在念出书面证词时,其中一条问答触及SRC公司加入的第117条公司章程条文。
之前的审讯提到,这条条文强制SRC公司董事局,考虑身为公司名誉顾问的纳吉之建议。
不过,纳吉强调,根据这条条文,公司名誉顾问所给的建议只涉及策略,而不涉及公司运作。
“不。我的理解是,名誉顾问所给的建议只限于117条文所提到的事情,无关SRC的运作等。”
“无论如何,任何建议都只会交由董事局考虑。董事局不一定要跟随这些建议。他们将以公司利益来行事。”
纳吉补充,第117条文不会让他控制SRC公司。
纳吉表示“很冷”
上午10点08分:
纳吉在证人栏内供证时,反映空调太冷。
当时,辩方正把一些证物交给纳吉,以让纳吉确认与供证。
之后,纳吉的律师旺艾祖丁(Wan Aizuddin Wan Mohammed)要继续向纳吉发问书面证词中的第130条问题时,他看到纳吉似乎有点不寻常。
于是,旺艾祖丁询问纳吉是否OK。
而纳吉则答说“Sejuk”(冷)。他一面说,一面以手环抱,做出很冷的手势。
不知SRC投资细节
上午10点07分:
纳吉声称,虽然他知道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投资小组批准贷款给SRC公司,但却从未有人告知他SRC公司取得贷款后的投资计划。
他供称,SRC公司只解释为何急需这笔款项。
“我没获得告知投资的细节。”
开会后委高官任SRC顾问
上午10点05分:
纳吉证实曾写了一封信,委任财政部副秘书长诺纳威(Md Nor Nawi)为SRC国际公司顾问,即时生效。
纳吉供称,这是他与数名官员开会后达成的决定。
根据纳吉,这场会议是在2012年3月召开,与会者尚包括时任财政部秘书长旺阿都阿兹(Wan Abdul Aziz Wan Abdullah)、时任财政部副秘书长依尔万(Irwan Serigar Abdullah)与时任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执行长阿兹安(Azian Mohd Noh)。
纳吉称,上述官员都推荐委任诺纳威为SRC公司顾问。
“我还记得发信委任(诺纳威),但我不记得是何时。”
纳吉证实曾写了一封信,委任财政部副秘书长诺纳威(Md Nor Nawi)为SRC国际公司顾问,即时生效。
纳吉供称,这是他与数名官员开会后达成的决定。
根据纳吉,这场会议是在2012年3月召开,与会者尚包括时任财政部秘书长旺阿都阿兹(Wan Abdul Aziz Wan Abdullah)、时任财政部副秘书长依尔万(Irwan Serigar Abdullah)与时任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执行长阿兹安(Azian Mohd Noh)。
纳吉称,上述官员都推荐委任诺纳威为SRC公司顾问。
“我还记得发信委任(诺纳威),但我不记得是何时。”
否认内阁沦为“橡皮章”
早上9点43分:
纳吉供称,虽然内阁批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向SRC公司提供40亿令吉的低息贷款,但内阁绝对不是“橡皮章”。
他称,若说内阁是“橡皮章”,将是侮辱所有内阁成员。
“这不是政府的运作方式。若说内阁只不过是‘橡皮章’,肯定是羞辱这个政府行政单位的成员。”
“内阁会议记录之所以列为机密,就是为了每一名内阁成员以部门及政府利益为先,能够畅所欲言。”
“我不认为有任何内阁成员会推卸责任,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常有内阁部长在会议上反对首相或其他部长的建议。这就是内阁讨论的目的。”
无需退席避嫌
早上9点40分:
纳吉供称,从未有财政部长退出任何讨论财长机构属下公司的会议。
他说,财政部长都是以专业身份参与类似讨论。
他续称,若要财政部长退出这种讨论,根本就不合逻辑。
“我唯一的利益关系是,我要确保财长机构属下公司的所有决策,都是为了马来西亚的好处着想。”
“我要补充,从未有财政部长退出涉及财长机构属下公司的会议。因为,如果他们退出的话,就没有人(在会议上)捍卫呈上来的建议书。”
“若说财政部长应该基于专业的利益关系而退出会议,那将不合逻辑。”
SRC国际公司属于财长机构所拥有,而财长机构则隶属于财政部。
纳吉当时身为财政部长,也掌控财长机构。
此前审讯揭露,当内阁讨论是否批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贷款给SRC公司时,纳吉并未退席避嫌。
否认隐瞒胡斯尼
早上9点22分:
纳吉否认,曾向时任第二财长胡斯尼(见下图)隐瞒政府把SRC国际公司转移到财长机构一事。
纳吉在念出书面证词时,回应胡斯尼之前的供证。
“他(胡斯尼)在法庭说我刻意向他隐瞒文件D524。我可以十分肯定地说没有隐瞒,我从未指示任何人向他隐瞒这件事。”
纳吉续称,根据政府程序,应该是由财政部副秘书长诺纳威(Mat Noor Nawi)告知胡斯尼此事。
D524即是政府把SRC公司从一马公司转移到财长机构的通告。
SRC国际公司原本是一马公司的子公司,后来一马公司把拥有权转给财政部属下的财长机构。
SRC案发生时,纳吉是财政部长,而胡斯尼则是第二财长。
审讯恢复
早上9点14分:
审讯恢复,纳吉走入证人栏。
他首先宣誓,过后才开始供证。
纳吉继续念书面证词
早上9点10分:
SRC案被告抗辩环节进入第2天,纳吉将继续在证人栏内供证。
纳吉的书面证词长达243页。他昨日只来得及念至第71页。预料今早审讯恢复后,纳吉将继续念出其书面证词。
纳吉念完书面证词后,将接受控方的交叉盘问。
上个月11日,吉隆坡高庭法官纳兹兰裁定,纳吉在SRC案的7项滥权、失信和洗钱罪名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
在这种情况下,纳吉有三个选项,即选择在证人栏自辩;选择在被告栏自辩;或选择保持缄默。
若是选择在证人栏内自辩,纳吉需要接受控方的交叉盘问。
若是选择在被告栏内自辩,纳吉则无需接受控方的交叉盘问,但其证词的份量将大打折扣。
纳吉选择的是证人栏自辩。
纳吉的SRC案从今年4月3日开始审讯,而控方在较后的58天审讯里传召57个证人出庭供证,包括AmBank公关部经理余金萍(Joanna Yu Ging Ping)、前第二财长胡斯尼等。
SRC案中,纳吉被控1项滥权罪、3项刑事失信罪和3项洗钱罪。
一旦罪成,在刑事失信罪下,纳吉将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鞭笞与罚款。
在渎职滥权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5倍(视何者为高)。
而在洗黑钱罪下,他可面对监禁最高15年、罚款最高1500万令吉或洗钱款额5倍,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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