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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RELA执行限行令,隆待业人士判监3个月

这篇文章是在5 年前刊登

吉隆坡一名待业人士被控妨碍志愿警卫团执行限行令任务,而获判坐牢三个月。

《马新社》报道,现年35岁的丘富强(译音,Hew Foo Keang)在通译员宣读罪状后,向吉隆坡地庭法官艾扎阿都拉昔(Mohamed Aizat Abdul Rahim)承认有罪。

丘富强面控蓄意妨碍志愿警卫苏国强(译音,Seow Kok Keong)及扎曼胡里(Zaman Huri Bonta)执行限行令任务,而触犯刑事法典第186条文。

根据该项条文,一旦罪成,可获判监禁高达2年,或罚款最高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这项罪行是昨天在西冷路(Jalan Silang)的甲洞横街人民组屋(PPR Pekan Kepong)一带,晚上11点10分发生。

无法出示身份证

副检察司丽雅诺(Ellyna Nor Azmal)要求严惩被告没有在限行令期间全力配合公仆执勤,以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National Legal Aid Foundation)的代表是被告的律师。他以被告是初犯且已为其罪行道歉为由,请求地庭法官轻判。

此外,丘富强在案发时,因无法向警员费沙(Mohd Faisal Abd Razak)出示身份证,而触犯了另一项罪状,即《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n)条文。

因此,地庭再裁决他入狱一个月,两项罪刑从昨天逮捕日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