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还期虽有利息,国行规定不得高于原有租购协议
这篇文章是在5 年前刊登
继阐明各家银行可在客户缓还期间征收利息后,国家银行今天进一步补充,银行征收的任何额外利息,不得高于原有租购(hire-purchase)协议所注明的利息。
《马新社》报道,国行重申,它作为监管机构,从一开始就阐明六个月的缓还期间将有“应计利息”(accrued interest)。
国行金融策略主任薛慧芬(译音,Cindy Siah Hooi Hoon)表示,“最重要的是,我们已经清楚阐明,一些银行可能会征收的额外利息,不能高于原本租购协议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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