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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定710下判凯文莫莱斯命案

这篇文章是在4 年前刊登

高庭定于7月10日,针对检控官凯文莫莱斯命案下判。

法官阿兹曼(Azman Abdullah)今天在聆听控辩双方结案陈词后,作出上述决定。

本案主控官是赛夫(Saiful Edris Zainuddin)和旺沙哈鲁丁(Wan Shaharuddin Wan Ladin)副检察司;第一被告病理学专科医生古纳瑟卡兰(R. Kunaseegaran)的代表律师是西华纳登(N. Sivananthan)。

其余5名被告迪尼斯瓦兰(R Dinishwaran)、迪聂斯古马(AK Thinesh Kumar)、维斯瓦纳(M Vishwanath)和尼马兰(S. Nimalan)和拉威詹德兰(S Ravi Chandaran)。的代表律师是士兰(Sheelan Arjunan )。

6名被告被指控于2015年9月4日早上7时至晚上8时期间,从冼都都达马斯拉也路(Jln Dutamas Raya)前往梳邦再也USJ1/6D路途中,杀害凯文莫莱斯。

他们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并与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将强制死刑。

凯文原是总检察署派驻反贪会服务的检控官,负责调查纳吉的26亿令吉捐款案,以及SRC国际公司据称汇4200万令吉进入纳吉个人账户一案。

凯文在2015年9月4日失踪,后来在9月16日证实遇害,尸体被发现藏在注满洋灰的油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