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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油价监督机制以有效执法,贸消部允保护消费者

这篇文章是在4 年前刊登

国内贸易及消费人事务部长亚历山大说,在《1974年供应管制条规》第12A条文下,将能更有效对燃油及柴油零售价格遵守程度展开执法行动。

亚历山大今日发文告说,《1974年供应管制条规》可对那些超过顶价售卖燃油及柴油的石油公司或油站业者,施予更重的刑罚。

他指出,在供应管制法令之下,违规是一项罪行,可被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法庭可吊销或中止燃油及柴油管制物执照。

他说,这与《2011年价格管制及反暴利法令》之下的指令(燃油及柴油最高零售定价),即仅最高100万令吉罚款相比,抵触《1974年供应管制条规》的罚款额更高。

另外,亚历山大强调,大马通过价格自由浮动管制机制(APM),制定燃油及柴油零售价格的政策没有任何变动。

他指出,这与贸消部的承诺一致,即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确保石油公司及油站业者遵守所制定的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