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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推翻上诉庭裁决,姑南收贿案须交原法官审

这篇文章是在4 年前刊登

联邦法院推翻上诉庭裁决,谕令将联邦直辖区前部长东姑安南涉嫌收贿100万令吉案,交回给高庭法官纳兹兰审理。

以娜丽妮(Nallini Pathmanathan)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推翻上诉庭早前谕令纳兹兰(Mohd Nazlan Mohd Ghazali)退审上述案件的裁决。

娜丽妮说,上诉庭的裁决有法律错误,而且不当使用法律,需要介入及推翻,因此联邦法院批准控方上诉,谕令此案交回原本的高庭续审。

联邦法院另外两名法官是王南吉(Ong Lam Kiat)及阿都拉曼瑟布里(Abdul Rahman Sebli)。

上诉庭谕令纳兹兰退审

今年2月,上诉庭批准东姑安南上诉,谕令纳兹兰退审。

东姑安南通过代表律师陈福泉指出,纳兹兰早前审理商人陈英文向他提供100万令吉贿金案时,已接受陈英文认罪,因此在审理他的案件时可能会有偏见。

纳兹兰于去年9月20日,驳回东姑安南要求他退审的申请,东姑安南因此提出上诉。

现年69岁的东姑安南在2018年11月15日被控,他被指向商人陈英文收受100万令吉贿金,以批准提高一家公司在士马勒路发展计划的容积率申请,他否认有罪。

此举是作为协助Nucleus地产私人有限公司提高士马勒路发展计划容积率申请,获隆市政厅批准的酬劳。

他被指于2013年12月27日在敦依斯迈路太子世界贸易中心的联昌银行犯罪,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第16(a)(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长达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交替控状指出,被告通过300109号的大众银行支票,向陈英文收取属于贵重物品的1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