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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法典谈起——公众拍摄执法人员不算违法

这篇文章是在4 年前刊登

【观点】

马大新青年前主席黄彦铬在警方搜查八打灵再也一家住宅行动中,拒绝遵循指令终止直播,进而上周被控妨碍公务人员命令的罪名。

黄彦铬在刑事法典第188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坐牢一个月、罚款400令吉或两者兼施。

黄彦铬被捕时,正是录下并直播警方搜查行动。当时,警方正在调查马大新青年发表针对国家元首角色的备受争议声明。

警方援引煽动法令,来调查马大新青年面子书专页上载题为“国家元首不该干预国家事务”的文章。随后,马大新青年撤下相关贴文并道歉。

我无意深入评论黄彦铬的控状。他已否认有罪,此案已经晋入审讯程序中。

闭路电视也算违法?

无论如何,黄彦铬一案掀起众人议论,公民是否有权拍摄执勤中的执法人员。

如今,人手一机,可以轻易拍摄视频。这些视频很多时候提供第一手证据。

法律并没规定,拍摄警方等执法人员行为违法。倘若此法存在,那么拍摄公务员的闭路电视录影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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