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为止,性骚扰被纳为1955年雇佣法令下的一项罪行。该项不当的行为也可以在《刑事法典》第509条文下遭对付。不过,该条文没有提到“性骚扰”的字眼,而只是提到涉及“以特定语言及身体姿态侮辱他人”。
性骚扰投诉机制有缺陷,律师公会未能启动调查
律师遭同行性骚扰案例猖獗引关注。律师公会坚称,内部设有投诉机制处理成员之间的性骚扰等不端行为。惟消息人士指出,这套机制早在十余年前失灵。
律师公会所使用的性行为不端(sexual misconduct)投诉机制,是在2005年会员大会上通过,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启用。
不过,这套投诉机制因为法律上的障碍(legal impediment),导致律师公会无法调查成员的性骚扰投诉,今年所接获的一宗投诉也不例外。
了解此课题的律师告诉《当今大马》,投报者收到的通知是,律师公会的投诉机制存有缺陷,因此应该另行向律师纪律委员会(Advocates and Solicitors Disciplinary Board)投诉。
“如果律师公会的性行为不端投诉机制有缺陷,那么会(对其会员)造成不公。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你关心的人身上怎么办?”
“他们(律师公会)还叫会员使用这套机制,甚至发文告叫人使用它。如果机制已失灵,那么人们没理由再去使用它。”
十几年来仅接一投诉
律师公会主席沙林(Salim Bashir,下图)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证实该公会的投诉机制存有法律障碍。
他解释,这是因为在《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下,只有法律专业纪律委员会(Legal Profession Disciplinary Board)有权调查律师公会成员。
“律师公会设有性骚扰投诉机制,也组成特委会,以便会晤和指导投报者。不过,由于法律上的障碍,我们无法进一步调查。”
“我们的行动须有法源依据,比如《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目前只有法律专业纪律委员会有权调查。”
“2007年以来,律师公会仅接过一宗投诉。”
已探讨如何克服障碍
沙林补充,律师公会已开始探讨如何克服上述法律障碍。不过,他以保密原则为由,拒绝透露律师公会何时发现机制漏洞。
今年6月,律师公会发文告建议,政府在法律专业法案(Legal Profession Bill)中,将性骚扰列为不当行为的一种,并盼有关法案今年可在国会下议院提呈并通过。
“这意味着律师会因性骚扰指控而遭纪律处分,比如罚款或除名等惩罚。”
律师公会也在文告提到,曾在2005年的第59届大会议决,在内部采纳职场性骚扰防治与消除守则(Code of Practice on the Prevention and Eradica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以保障会员和法律系学生的权益。
去年6月,一名律师涉嫌非礼同行而被捕,引起关注。当时,女律师协会就提到,早在2014年的调查就显示,每3名雪隆律师之中就有一人曾遭遇性骚扰。
同一年,国际律师协会(IBA)的全球调查发现,大部分马来西亚律师不相信所属的律师楼有足够措施处理霸凌和性骚扰课题。因此,女律师协会(AWL)疾呼,所有律师楼联手杜绝霸凌和性骚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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