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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玛洗钱案让路贪污案,法官吁换主审加速审理

这篇文章是在4 年前刊登

前首相夫人罗斯玛被控洗黑钱及逃税案的承审法官莫哈末再尼建议改由其他法官审理此案,以加速审案速度。

主控官傅毅添(译音)今天在法庭上说,由于罗斯玛在砂拉越乡区学校安装太阳能供应合约涉嫌索取和接受贿金案会在明年2月10日口头陈词,因此,莫哈末再尼提出上述建议。

莫哈末再尼周一指出,原订5月审的洗黑钱及逃税案将展延审理,以让路给太阳能供应合约贪污案。

莫哈末再尼:如果你要案件更早开始审讯,你可以考虑将此案转由其他法官审理。

傅毅添:我需要询问高级副检察司。

莫哈末再尼:请考虑此事,但是如果仍要这里审讯,也没有问题,我们将于明年2月25日举行案件管理,以等待控方考量我的建议。

傅毅添:好的,我将和(高级副检察司)(哥巴斯里南)讨论这项建议。

罗斯玛的代表律师吉旦兰今天获准缺席。

被控洗钱和未依法报税

罗斯玛于2018年10月4日面对12项总额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罪控,以及5项没有向内陆税收局申报其收入的指控,惟她否认有罪。

她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天然胶大厦艾芬银行分行,犯下洗黑钱罪行。

她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判刑,一旦罪成,可遭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5年,或两者兼施。

此外,她被控于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在没有合理理由之下,没遵循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针对2013年至2017年报税年,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4月30日当天或之前,向内陆税收局总监呈报所得税,被控抵触相同法令第112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