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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丽亚陈上诉得直,移民局禁止出境被判违法

这篇文章是在4 年前刊登

晚上7点43分更新

联邦法院今天裁决,移民局在2016年5月15日以企图贬损政府为由,而禁止八打灵再也区国会议员玛丽亚陈出境的决定违法。

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宣布裁决时指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阐明,移民局总监和内政部长有权力禁止玛丽亚陈出境。

“出境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权利,而联邦宪法第5(1)条文已保障了所有人的这项权利。很明显的,起诉人的权力遭到了侵犯。”

针对移民局根据内部通告来禁止玛丽亚陈出境,东姑麦文表示,由于该通告不具有这方面的权限,如果答辩人只以相关通告为依据的话,该项禁令自然无效。

“我细读了有关通告,我从该文件中找不到有任何内容,就算是稍微地提到,答辩人有权把一名持有合法护照的人列入黑名单,除非他们遗失了他们的护照。”

一致否定有绝对裁量权

根据《马新社》报道,负责承审此案的联邦法院七司,尚包括上诉庭主席罗哈娜(Rohana Yusuf)、联邦法院法官娜丽妮(Nallini Pathmanathan)、阿都拉曼瑟布里(Abdul Rahman Sebli)、哈斯纳( Hasnah Mohamed Hashim)、林添钻(Mary Lim Thiam Suan)和哈尔敏德(Harminder Singh Dhaliwal)。

他们一致裁决,玛丽亚陈在提出的首个法律问题中胜诉。

有关法律问题是,1959年移民法令第3(2)条文是否赋予,移民局总监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来实施出国禁令?此外,移民局总监是否能基于批评政府等理由,禁止公民出境,而侵犯其民主权利?

7名法官均认为,移民局总监不具备有关权力。

两个法律条文没有违宪

但针对另外两个法律问题,联邦法院以4票对3票做出对答辩方有利的判决,即移民法令第59条文和第59A条文合法及合宪。

移民法令第59条文阐明,移民局总监或内政部长在做某项决定前,可以不用聆听当事人的解释。

第59A条文则阐明,移民局总监和部长针对程序规定方面的决定,不可被带上任何法庭接受司法审核。

法官阿都拉曼瑟布里指出,第59A条文已非常清楚地阐明,国会不允许针对内政部长、移民局总监和东马州政府的决定提出任何司法审核。

3名持有少数意见的法官为东姑麦文、娜丽妮和哈尔敏德。她们认为,有关条文违宪而应该被否决。

禁赴韩代表净选盟领奖

玛丽亚陈的代表律师是古迪亚星(Gurdial Singh Nijar)、林伟杰、欧添惠(Abraham Au Tian Hui,译名)和乔舒亚安德兰(Joshua Andran)。

高级联邦律师山苏伯哈山(Shamsul Bolhassan)、廖宏斌(Liew Horng Bin,译名)和莫沙比利(Mohd Sabri Othman )则代表移民局总监和内政部长。

玛丽亚陈也是前净选盟主席,她之前提出司法复核申请,挑战移民局总监禁止她于2016年5月15日前往韩国,代表净选盟接受奖项。但是,该禁令于2016年5月17日撤回。

高庭于2017年5月18日驳回玛丽亚陈的司法复核申请,上诉庭则于2018年5月25日驳回有关上诉申请。当时,法官聂哈斯末以这项申请纯属学术意义,以及移民法令第59A条文阐明,移民局总监及内政部发出的相关禁令不能带上法庭,而驳回申请。

不过,联邦法院2019年发出准令,允许玛丽亚陈提出上诉。去年8月,联邦法院聆审了有关上诉,唯未宣布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