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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称刘特佐能决定执行长人选,惟不要名字见光

这篇文章是在4 年前刊登

前首相纳吉的一马公司案续审。前一马公司执行长莫哈末哈金供称,在他还任职一马公司时,通缉犯刘特佐有权委任一马公司的执行长。

莫哈末哈金(Mohd Hazem Abdul Rahman)是第10名控方证人。他是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一马公司执行长,并在2015年3月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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