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当今大马》标志

从杨宝贝事件谈起:为何自杀未遂要坐牢?

这篇文章是在4 年前刊登

议员观点

最近,网络红人杨宝贝因企图自杀而被警方扣留助查的新闻闹得沸沸扬扬,成为大街小巷吃瓜群众都在热议的课题。甚至很多人都来询问我自杀在马来西亚是否是一项罪行?

这个话题虽新,但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刑事法典》第309条文明文禁止任何人犯下企图自杀或自杀未遂的行为,犯下这个罪行的人士可被判处最高长达1年的监禁、罚款或者两者兼施。《刑事法典》第306条也明文禁止任何人教唆他人自杀,一旦罪成甚至可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

太阳底下从来没有新鲜事。在马来西亚就发生过类似事件。例如,去年就有一位马六甲的华裔青年因企图跳楼自杀而被判处监禁7天。由此也可以看出在马来西亚保守的社会氛围下,自杀不只是不被马来西亚社会所忌讳的行为,甚至还是可被判入狱的罪行。

自杀有罪三大原因

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将自杀除罪化,为何马来西亚反其道而行还保留这个古老的法律?我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这条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予通过法律的规范,抑制和防止自杀的风气在社会上蔓延开来。法律的作用本就是通过立法禁止某些行为,防止个人做出某些事情。马来西亚立法禁止自杀本意是为了吓阻不让其他人犯下自杀的罪行。

第二个原因则需要要援引历史脉络和社会背景来追溯这项法律存在的背景。马来西亚刑事法典是根据印度刑事法典删改而来,而印度刑事法典就是根据英国普通法的原则编纂而成。普通法里认为自杀是一个罪恶,这里面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古代欧洲著名法理哲学家圣奥古斯(354-430)甚至认为自杀等同谋杀,也违反了上帝禁止杀人的旨意。各宗教也明文禁止自杀的行为,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经典明文禁止自杀,因为生命是上苍赋予的,佛教则认为自杀者等同犯了杀戒。马来西亚社会深受各大宗教影响,自杀显然是犯了忌讳。

第三个原因则是自杀行为可能对公众照成危害和浪费宝贵的公共资源。举个例子,消防部队和警方为了拯救闹自杀的个人,而大动干戈动员来拯救自杀者的性命。所以,立法禁止自杀也有保护公众安危和避免浪费公共资源的意义。

不应一律惩罚自杀者

但是,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管制每个活生生有情感的人。法律是需要在对群体利益的考量和个人的权利,情感和自由达成一个平衡的。去年就有一位残疾人士莫哈末沙尼因为不堪生活压力而企图自杀,而被推事庭援引《刑事法典》第309条文判处这位残疾人士监禁6个月。这件案件马上引起了争议,一位生活不易的残疾人士在得不到社会的救济下,还要在走投无路之下被这项法律所处罚。

甚至于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为此在2020年2月5日还发出声明,呼吁政府停止执行这项法律。当时律师公会还提出了很重要的观点:这些企图自杀的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处罚所有企图自杀的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反映出社会对予弱势人士缺乏爱心和同理心。一个有温情的社会本该对生活绝望的人士伸出援手,而不是放任这些弱势人士自生自灭,更甚者还要将对生活绝望的他们送进已经人满为患的监狱里。例如,在上述残疾人士的案件里,社会跟政府本就有义务对他伸出援手,而不是把他送进监狱里。

法律的作用不外乎吓阻和避免某个行为的发生。没有任何统计显示因为这项法律,马来西亚的自杀率就减少。举一个例子,民众会因为知道偷窃是犯法的,而不敢犯下这个罪行。然而,这个自杀入罪不为普罗大众所知悉,自然起不了吓阻的效果。这其实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了另一事实,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要解决自杀问题还需要靠社会包容不幸的人,亲朋好友的关怀,还有政府机构履行救济弱势人士的责任。


潘伟斯,武吉峇都州议员、柔州公正党署理主席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