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有必要接受国会考验,律师否定检长宪法诠释
这篇文章是在3 年前刊登
总检察长依德鲁斯指首相依斯迈不必再接受信任动议考验,引起希盟批评后,数名律师也援引宪法条文,驳斥依德鲁斯的说法。
数名律师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指出,联邦宪法第43(2)条文的确赋予元首委任首相的权力,但第43(4)条文则阐明,首相在国会下议院失去多数支持后,必须辞职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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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长依德鲁斯指首相依斯迈不必再接受信任动议考验,引起希盟批评后,数名律师也援引宪法条文,驳斥依德鲁斯的说法。
数名律师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指出,联邦宪法第43(2)条文的确赋予元首委任首相的权力,但第43(4)条文则阐明,首相在国会下议院失去多数支持后,必须辞职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