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揭一马管理层绕过董事会,汇款予刘特佐公司
前首相纳吉的一马案续审。一马公司前董事依斯米供称,董事会不满公司管理层在汇款7亿美元予刘特佐相关企业前,并未事先取得董事会的批准。
依斯米(Ismee Ismail)是控方第13名证人。他今日在吉隆坡高庭供称,董事会于2009年10月3日,在吉隆坡白沙罗皇家朱兰酒店(Royale Bintang Damansara)开会时,曾提出这个问题。
他透露,出席该董事会会议的还有时任主席莫哈末峇克(Mohd Bakke Salleh)、时任执行长沙鲁(Shahrol Azral Ibrahim Halmi)、时任董事仄诺丁( Che Lodin Wok Kamaruddin)、阿兹兰(Azlan Mohd Zainol)、时任执行董事唐敬志(Casey Tang),以及时任秘书林保森(Lim Poh Seng)。
依斯米提到,当天会议中讨论的课题,包括了一马公司将10亿美元中的部份资金,改为汇给与刘特佐相关的Good Star公司。这笔10亿美元原本是用作一马公司及沙地石油国际有限公司(PetroSaudi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联营企业。
Good Star公司据信是一马案通缉犯刘特佐所持有的公司。刘特佐目前行踪未明,遭大马和多国通缉。
控方主张,刘特佐是在时任首相纳吉的授意下,可以影响一马公司的金融交易。但检方则辩称,纳吉对一马公司的违法行为一无所知,并指控刘特佐与其他一马公司职员合谋转移资金。
未经许可汇款修协议
根据依斯米(上图),沙鲁哈米向董事会简报时表示,收取那7亿美元的Good Star公司,是沙地石油国际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事实上,整个董事会都在会议上反对管理层在未经董事会许可下,汇款7亿美元给Good Star公司。”
“董事会也对管理层无视董事会先前指示,而感到失望。”
“然而,在当时,董事会里没有任何人知道一马公司汇出的那7亿美元,是汇到刘特佐的账户。”
“鉴于这将影响一马公司的财务,一马公司管理层理应在汇款前,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依斯米透露,莫哈末峇克在会议期间暴怒,因为一马公司和沙地石油国际有限公司的联营协议,与先前董事会通过的不同,其中增加了一些看起来不合适和隐藏的事项。
他指出,他们必须谨慎处理,以维护马来西亚政府和沙地阿拉伯政府之间的关系。沙地石油国际有限公司由沙地阿拉伯政府持有。
他表示,莫哈末峇克随后指示沙鲁哈米,前往英国伦敦会见沙地石油国际有限公司职员,以协商归还一马公司的资金。
本案承审法官为柯林(Collin Lawrence Sequerah)。
2018年9月20日,纳吉在一马公司案下,被控25项控罪,其中4项为滥权贪腐罪,涉及22亿8293万令吉;另外21项则是接收与转移超过20亿8147万令吉非法收益。
纳吉涉嫌犯案时身兼大马首相与财政部长,而其掌管的财长机构全权拥有一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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