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着“刺眼”可视为性骚,丽娜说明可带上仲裁庭
这篇文章是在2 年前刊登
反性骚扰法案今日在国会通过,妇女与家庭事务部长丽娜哈仑表示,只要符合法案定义,穿着“刺眼”也可被视为性骚扰。
根据法案,任何人若透过言辞或非言辞、视觉、符号、肢体语言,向另一个人做出具有性意涵的不受欢迎行为,进而合理地引起对方感觉冒犯、侮辱或安全受威胁,则构成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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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骚扰法案今日在国会通过,妇女与家庭事务部长丽娜哈仑表示,只要符合法案定义,穿着“刺眼”也可被视为性骚扰。
根据法案,任何人若透过言辞或非言辞、视觉、符号、肢体语言,向另一个人做出具有性意涵的不受欢迎行为,进而合理地引起对方感觉冒犯、侮辱或安全受威胁,则构成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