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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争取元首特赦:你需要知道的7件事

这篇文章是在1 年前刊登

【今分析】 以简单直接的语言,为你梳理脉络

巫统最高理事会4月7日一致决议,出手为前首相兼巫统前主席纳吉争取国家元首全面特赦。

纳吉因SRC案被判入狱12年,目前在加影监狱服刑。他于去年9月2日向国家元首提出特赦申请。

除了SRC案,纳吉仍然有另外四宗刑事案在身,即一马公司案、窜改稽查报告案、IPIC失信案、SRC加控洗钱案。这些案件或正在审理或仍待开审。

《当今大马》通过七道问答,让读者更加了解掌握于国家元首的“特赦”大权。

(1)何谓特赦?

特赦,即是国家元首下达的停止惩处罪犯的官方命令。

罪犯一般是在法庭穷尽所有法律管道后,才寻求特赦。

特赦分为有条件特赦(conditional pardon)和全面特赦(free pardon)。

前者为罪犯减刑,后者则免除罪犯的罪行,以及相应的所有后果。

根据《联邦宪法》第42(1)条文,国家元首的特赦权力,仅限于联邦直辖区,即吉隆坡、纳闽、布城境内,审判或犯下的罪行。

在其它州属犯下或审判的罪行,特赦权力则掌握在各州属的马来统治者手中。

国家元首将依据特赦局的建议,履行其特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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