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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长援宪法条文,强调没有解释撤控义务

这篇文章是在6 个月前刊登

大马律师公会挑战总检察署撤控副首相阿末扎希的决定后,总检察长特里鲁丁强调,检方撤销刑事指控时无需说明原因。

特里鲁丁今早在布城为2024年法律年会致开幕词时指出,根据联邦宪法,检察官有权做出任何决定。

“(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行使这项权力时,检察官没有义务通知任何一方(撤控的理由)。”

“检察官办公室必须在联邦宪法和任何书面法律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受任何不必要的外部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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